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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本市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本市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民用無人機、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主要類型。
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當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關規定予以實名登記;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應當主動配合屬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關信息采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飛行資質,遵守無線電管理、通用航空飛行申請管理、經營活動管理等有關規定,配合相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資質審定、無線電檢查等工作,并可以通過本市智能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https://gaj.sh.gov.cn/wrj/)進行信息核驗、飛行報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
四、鼓勵民用無人機等 “低慢小”航空器擁有者、使用者在進行飛行活動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五、除特別批準外,禁止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區域上方進行飛行活動:
(一)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龍華直升機機場、高東直升機機場,浦東國際機場、虹橋國際機場限制面保護范圍;
(二)軍事禁區和軍工重要科研、生產、試驗、存儲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
(三)軍事管理區、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及其周邊200米范圍;
(四)實施Ⅰ、Ⅱ級實物保護的核設施控制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和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及其周邊100米范圍;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和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及其周邊50米范圍;
(六)高速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高架線路,及其兩側各100米范圍;
(七)普通鐵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各50米范圍;
(八)政府實施臨時管制的區域。
六、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察、施工作業、氣象探測等工作需要,確需在上述管控區域進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預先向空軍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或氣象部門,或者軍事設施保護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展作業。除軍事機關、軍事設施所在的管控區域由軍事設施保護機構定期開展區域低空安防風險評估外,其他管控區域的安全責任主管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定期開展區域低空安防風險評估。
七、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進行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相關主管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必要時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國家關于民用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規定發布實施后,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
上海市體育局
上海市氣象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94826部隊參謀部
上海海關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2020年5月16日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