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security defense & alarm association 愛建網">
上海安全防范報警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安全防范報警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ecurity defense&Alarm Association,縮寫是SSDA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從事安全防范產品管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推廣應用、技術培訓、信息服務,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維修等技術服務和安防業務宣傳教育、出版、印刷等的企事業單位,高、中等教育機構等單位及長期從事安防領域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負責人自愿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安防領域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協會服務、自律、代表、協調功能,團結和組織會員為促進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了解、收集分析和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業內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舉行聽證會等提出意見與建議,并積極參與。
(二)及時、準確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
(三)溝通、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組織會員協商訂立業內規約,制定質量規范,服務標準,并宣貫整合成企業的自律行為,促進發展。
(四)監督單位會員依法經營,對于違反協會章程和規約,達不到質量規范、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本協會可以采取懲戒措施,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五)積極參與制定和宣貫標準、規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資質審核、發證、方案論證,工程評估、驗收等活動。
(六)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咨詢服務,建立網站,迅速傳遞安防信息,促進技術水平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據協會發展和管理的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為單位會員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八)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編輯出版會刊,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九)推動單位會員科技創新,加快安防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爭創名牌產品、名牌企業。
(十)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在國際貿易糾紛爭端中,擔負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責任。
(十一)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社會團體及單位會員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安防業務數據統計;標準制定與宣貫;出版會刊;組織展覽、交流、考察等活動;組織提供四技服務、方案論證、竣工驗收等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條的企事業等單位,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承認并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向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四)凡長期從事安防領域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負責人積極參加并支持協會工作,承認協會章程,也可向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標準及編印刊物和技術咨詢培訓等各方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約,維護本市安防領域的共同利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員擔任;單位會員代表如離職調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改派代表通知協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的數量一般不少于會員總數的30%,且會員代表數量不得少于100個。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提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候選人人選;
(七)制定秘書長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制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理事長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在副理事長中選舉一名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
監事人選由本會會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舉并經理事會同意后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
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會團體、會員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協會經費存入銀行利息;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