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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代碼16361指超速50%,即時速達到165公里,而本人開車時速從沒到達時速130公里!”8日,網友buyi6310質疑漢十高速(福銀)隨州段電子眼拍攝情況與實際行駛速度不一致。
8日下午6點,省公安廳高警總隊隨州大隊看到微博后,立即在該官方微博上回復:如當事人對發生在高警隨州大隊轄區內的超速違法行為有異議,可咨詢反超速業務電話:0722-3808560或到大隊查閱電子眼信息,望版主通知當事人及時與我隊聯系,核對電子眼信息,消除誤會。
9日上午10點,高警隨州大隊通過多方聯系,終于找到當事人,并邀請對方來隊查閱電子眼。經查,該車主為隨州人,駕駛一輛武漢牌照的白色高爾夫轎車,2012年登記注冊,于2013年4月4日1點43分被抓拍,時速為141碼,超速20%以上,不足50%。
“駕駛員之所以對處罰存在疑問,主要是由于自身對新規了解不透徹,誤認為罰款200元記6分是超速50%以上。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交規,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應罰款200元記6分(違法代碼16361)。”高警隨州大隊負責人解釋。
隨后,記者致電該車主,他表示不存在修改電子眼信息、亂罰款的現象。但不知高速路上的電子眼是否存在記速不準確的問題,因為沒有保留當時行車速度的相關證明,因此無法確定電子眼的準確性。
對此,高警隨州大隊表示,湖北省高速公路電子雷達測速設備每年都要經過質檢部門的嚴格檢測,隨州大隊目前使用的一臺移動雷達測速儀,最近于2013年1月經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下屬湖北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檢測,檢測結果為合格。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