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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各種客觀方面的影響,為追求效益、完成指標和任務,對少數消化不良貸款采取了一些不當措施,其中表現突出的一種為“以貸還貸”的做法,從而造成金融部門遭受巨額損失。
所謂“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再次為其辦理一筆新的貸款,用以清償舊的貸款。它對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債權債務關系,界定貸款責任及維系信貸關系等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帶來巨大的風險:
1、以貸還貸加大了貸款風險隱患。為數不少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把以貸還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嚴重掩蓋了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降低了貸款的安全性。
2、貸款流動性減弱,必然導致其安全性降低。貸款的流動性與安全性是成正比的,流動性越弱,安全性越低。
3、以貸還貸的業務操作風險性加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能因守信余額,擔保措施沒有發生變化而放松貸款人員經營狀況的全面審查,同時在辦理以貸還貸的手續上也隱含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4、長期的“以貸還貸”操作可能弱化貸后管理力度。在以貸還貸業務的實際執行中存在著相對強調貸款發放審查責任的傾向,并由此導致了在貸款發放人崗位發生變化以后,后續的貸款人員對以貸還貸的貸款管理上存在思想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情況。
5、部分信貸人員可能利用職務之便為借款人行使方便,在未償還的情況下,重新辦理以貸還貸,長此以往,信貸人員可能發生經濟犯罪。
為防止“以貸還貸”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特提出以下建議:
1、金融機構要嚴密制度、規范操作,強化以貸還貸業務的貸后管理,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生產狀況,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真正保障好金融部門的資金安全。
2、強化金融部門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好法律法規教育工作,以提高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思想覺悟,從而加強和完善制約機制。
3、加強宣傳力度,有效震懾犯罪。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宣傳相關犯罪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防范貸款詐騙的意識,有效震懾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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