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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要求規定了本市歌舞類服務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場所)治安管理等級和相應的設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類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依據之一。
本要求適用于本市KTV、舞廳、卡拉OK廳及設置歌舞娛樂項目的酒吧、沐浴場所、音樂茶室等。
本要求所稱的包房(間、廂)均指用于歌舞娛樂項目的包房(間、廂)。
其他類似場所參照本要求執行。
2 總體要求
2.1 場所的硬件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本要求。
2.2 場所取得相關證照15個工作日內,應按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履行備案審核制度,相關技防設施應經過公安機關審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
2.3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行業標準的規定,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設計要素、系統傳輸與布線,以及供電、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國家標準第3章的相關規定。
2.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強制性標準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經安全認證、生產登記批準或型式檢驗合格。
2.5 場所不應設置以下設施和物品:音響、燈光等報警裝置;“暗室”、“暗門”、“暗道”等設施;提供“跳蚤”、“電動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內存在插銷、門鏈、搭扣等反鎖裝置等。
2.6 場所經營者不應利用技防設施規避或阻礙治安管理檢查。
2.7 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應同本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絡接口、性能要求應符合《城市監控報警系統 技術標準 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GA/T 669.1等行業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要求。
3 等級
場所根據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經營規模進行劃分。
3.1 KTV的等級分為三個級別:
a)包廂(間)數≥40為一級場所;
b)包廂(間)數<40、≥20為二級場所;
c)包廂(間)數<20、≥10為三級場所。
3.2 酒吧、舞廳、OK廳、沐浴場所、音樂茶座的等級分為二個級別:
a)酒吧、舞廳、OK廳建筑面積在≥
b)酒吧、舞廳、OK廳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沐浴場所<3000平方米為二級場所。
4 硬件設施的基本配置
4.1 根據硬件設施基本配置與治安管理級別相適應的原則,各類各級場所硬件設施應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類娛樂服務場所硬件設施配套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部位 |
KTV |
酒吧 |
舞廳 |
OK廳 |
沐浴場所、音樂茶座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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