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security defense & alarm association 愛建網">
關于印發(fā)《本市車輛阻擋裝置基本
技術要求(暫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縣)局技防辦,各本市車輛阻擋裝置產品生產、銷售企業(yè),各技防工程從業(yè)單位:
近年來,隨著治安形勢的不斷變化和各類重點要害部門安保工作的現實需要,車輛阻擋裝置在本市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逐步得到推廣和應用。車輛阻擋裝置的安裝,有效的提升了重點要害部門反恐能力,對提高重點要害部門防護等級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市場上各類車輛阻擋裝置產品良莠不齊,有的隨意夸大產品的技術性能和指標,嚴重影響了車輛阻擋裝置在安全防范中可靠性。
為規(guī)范本市車輛阻擋裝置產品市場,提高車輛阻擋裝置可靠性,充分發(fā)揮其防突發(fā)事件的作用,經市局技防辦組織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和有關技防專家反復研究,并征求本市多家車輛阻擋裝置生產銷售單位的意見,現制定了《本市車輛阻擋裝置基本技術要求(暫行)》,詳見附件。在實際應用中,本市重點單位重要部位,應首選立柱式車輛阻擋裝置,如遇地質條件不宜安裝柱式車輛阻擋裝置的,可選用翻板式車輛阻擋裝置。
自2012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產、銷售和技防工程項目安裝使用的車輛阻擋裝置產品,均應持有法定檢測機構按照《本市車輛阻擋裝置基本技術要求(暫行)》檢測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有效期為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市車輛阻擋裝置基本技術要求(暫行)
1 范圍
本技術要求是本市車輛阻擋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基本技術要求,是裝置產品設計、制作、檢驗的主要依據之一。
2 分類
裝置分為立柱式車輛阻擋裝置和翻板式車輛阻擋裝置兩類。
3 基本要求
3.1 裝置應在滿足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基礎上,符合本基本技術要求。
3.2 裝置應有清晰、永久的標志。通過標志應能反映制造廠名稱或公司名稱、產品牌號或型號、系列號碼或批號、生產日期、電源額定值(即正常工作電壓、電流和頻率);產品的標志應反映產品規(guī)格(含:抗撞等級)、產品升起高度、直徑、壁厚、使用材質等參數。
3.3 裝置機殼外形尺寸應符合圖紙。非金屬外殼表面應無裂紋、褪色及永久性污漬,亦無明顯變形和劃痕;金屬外殼表面采用涂覆工藝的,應不能露出底層金屬,并無起泡、腐蝕、劃痕、涂層脫落和沙孔等。
3.4 裝置的線控(遙控)電動操作系統應操作靈便。裝置的運行平穩(wěn),無明顯卡阻、竄動、搖晃。
3.5 裝置在攝氏-10度~+55度、相對濕度90%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應能正常使用。立柱式裝置驅動部分防護的等級應為IP67;翻板式裝置驅動部分的防護等級應為IP54。
4 技術要求
4.1 裝置抗沖擊能力分級
立柱式裝置按抗撞擊能力等級由低到高分為二級:A級為單個升降立柱抗沖擊能力應≥15000焦耳,B級為單個升降立柱抗沖擊能力應≥60000焦耳;翻板式裝置的單個翻板的抗沖擊能力應≥60000焦耳。
4.2 裝置材料要求
4.2.1 裝置抗撞擊部件應采用優(yōu)質鋼材或其他高強度、耐腐蝕的材料制造。驅動裝置與執(zhí)行機構的連接應采用銅管。
4.2.2 立柱式裝置中A級裝置單根升降立柱外徑應≥210毫米,柱體鋼管壁厚應≥6毫米;B級裝置單根升降立柱外徑應≥270毫米,柱體鋼管壁厚應≥10毫米。
4.2.3 翻板式裝置中的頂板鋼板壁厚應≥25毫米,擋板鋼板壁厚應≥15毫米。
4.3 裝置工作高度、寬度要求
4.3.1 立柱式裝置中單根升降立柱工作高度應≥600毫米。
4.3.2 翻板式裝置中單個翻板翻起后頂端至地面的垂直高度應≥330毫米,寬度≥2500毫米。
4.4 裝置升降時間要求
4.4.1 A級立柱式裝置的單個升降立柱升降應時間≤4秒;B級立柱式裝置的單個升降立柱升降應時間應≤6秒。
4.4.2 翻板式裝置翻板翻起時間應≤2秒。
4.5 裝置通行和承載要求
4.5.1 裝置下降后,應不影響車輛和人員的通行。
4.5.2 裝置下降后,立柱或翻板的承載能力應≥20噸。
4.6 立柱式裝置結構要求
為適應本市氣候環(huán)境條件,立柱式裝置的驅動、控制裝置及檢修口應設置在裝置的上端,且現場安裝后,應置于地表以下≤200毫米位置。
4.7 裝置運行要求
4.7.1 裝置上升(翻起)、下降運行過程中應能根據需要進行停止運行、繼續(xù)運行或逆向運行的操作。
4.7.2 裝置運行過程中噪音應≤60分貝。
4.7.3 裝置應具備反光警示條。裝置在上升(翻起)、下降運行過程中及處于立柱升起(翻板翻起)狀態(tài)時,宜具有閃爍發(fā)光信號提示功能,在距離裝置≥10米處,應能夠被過往車輛的駕駛員明顯識別。
4.7.4 裝置應具有手動應急(或手動)升起、下降、鎖止功能,且在線控(遙控)電動操作發(fā)生故障時,手動功能仍能正常操作。
4.7.5 裝置應能與其他安防系統進行雙向聯動,即能通過后端平臺實時顯示裝置各種運行狀態(tài),并能對裝置進行操作控制;裝置也能接收入侵報警系統、交通紅綠信號燈系統等的輸出信號,聯動進行上升(翻起)、下降的操作。接口的型式宜為網絡接口。
5 檢驗、驗收、維護
5.1 在正常環(huán)境使用情況下,車阻裝置需每半年進行一次裝置清理工作,確保裝置能正常、有效、安全的使用;每三年需進行一次驅動裝置的保養(yǎng)和清潔工作,確保產品能符合相應的規(guī)范要求(主要是升降時間和防護等級)。
5.2 在正常環(huán)境下,車阻裝置需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工作,主要是確保升降的可靠性、升降的時間和產品的防護等級;如有裝置未達標的,需要進行保養(yǎng)、調校、維修及更換,確保裝置能起到防護作用。
5.3 如在特殊環(huán)境下,主要是指潮濕、腐蝕、多塵及應用較頻繁等場合,檢修工作的周期需減半。
5.4 若車阻裝置受到撞擊后,需立即進行檢測。檢測內容包括核心部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升降速度等內容;如檢測不合格,產品需及時更換,確保裝置能起到防護作用。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