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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住宅小區(以下簡稱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要求,是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和驗收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的小區、單幢(多幢)獨立住宅樓、公共租賃房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已建小區、住宅樓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改建、擴建應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20815-2006 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98-19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03 建設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4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94 入侵報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95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T 21741 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GA/T 72 樓寓對講系統及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 644 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
GA/T 669.1 城市監控報警系統 技術標準 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A/T 678 聯網型可視對講系統技術要求
3 術語與定義
GB/T 21741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基本組成
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由周界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室內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實體防護裝置以及小區監控中心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統由樓寓(可視)對講系統和識讀式門禁控制系統組成。
5 系統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與小區的建設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5.1.2 小區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應符合GA/T75的規定,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設計要素、系統傳輸與布線,以及供電、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關規定。
5.1.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強制性標準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經安全認證、生產登記批準或型式檢驗合格。
5.1.4 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宜同本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絡接口、性能要求應符合GA/T 669.1等相關標準要求。
5.1.5 各系統的設置、運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時間應≥30d。
5.1.6 小區技防設施基本配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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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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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周界(包括圍墻、柵欄、與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
強制 |
2 |
不設門衛崗亭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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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與住宅相連,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鋪、會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頂層平臺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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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與外界相通用于商鋪、會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與小區相通的窗戶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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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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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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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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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周界 |
推薦 |
7 |
小區出入口[含與外界相通用于商鋪、會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與小區相通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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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下停車庫出入口(含與小區地面、住宅樓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機動車停車庫內主要通道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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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機動車集中停放區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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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別墅區域機動車主要道路交叉路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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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區主要通道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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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區商鋪、會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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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住宅樓出入口[4戶住宅(含)以下除外]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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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電梯轎廂[2戶住宅(含)以下或電梯直接進戶的除外]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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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租賃房各層樓梯出入口、電梯廳或公共樓道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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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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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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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
強制 |
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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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出入口 |
強制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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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住宅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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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多層別墅、復合式住宅的每層樓面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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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監控中心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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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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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棟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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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下停車庫與住宅樓相通的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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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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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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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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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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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下停車庫與住宅樓相通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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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住宅樓出入口、電梯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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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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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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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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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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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房的每戶住宅(含復合式住宅的每層樓面)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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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毛坯房一、二層住宅,頂層住宅(含復合式住宅每層樓面)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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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別墅住宅每層樓面(含與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車庫)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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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裙房頂層平臺起一、二層住宅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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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電間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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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小區物業辦公場所,小區會所、商鋪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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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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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客廳、臥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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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衛生間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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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小區物業辦公場所,小區會所、商鋪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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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監控中心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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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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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入侵探測器的住宅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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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多層別墅、復合式住宅的每層樓面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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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小區物業辦公場所,小區會所、商鋪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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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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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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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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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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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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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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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棟出入口(別墅住宅除外)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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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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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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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住宅樓棟內一、二層公共區域與小區相通的窗戶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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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與小區相通的監控中心窗戶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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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與小區外界相通的監控中心窗戶 |
強制 |
5.2 周界報警系統要求
5.2.1 系統的前端應選用不易受氣候、環境影響,誤報率較低的入侵探測裝置。
5.2.2 當系統的前端選用無物理阻擋作用的入侵探測裝置時,應安裝攝像機,通過視頻監控與報警的聯動,對入侵行為進行圖像確認、復核。系統的聯動、圖像確認、復核、記錄等應符合5.3的相關規定。
5.2.3 系統的防區應無盲區和死角,且應24h設防。
5.2.4 系統的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各防區的距離應按產品技術要求設置,且最大距離應≤70m。
5.2.5 實體墻、柵欄圍墻、與住宅相連的裙房頂層平臺,宜在墻或裙房外沿頂端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5.2.6 張力式電子圍欄入侵探測裝置的系統報警響應時間應≤5s,其它類型入侵探測裝置的報警響應時間應≤2s。
5.2.7 系統報警時,小區監控中心應有聲光報警信號。周界報警系統報警主機應符合5.5.10的要求,并應在模擬顯示屏或電子地圖上準確標識報警的周界區域。
5.2.8 周界報警系統可與室內報警系統共用報警主機。
5.2.9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94的規定。
5.3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要求
5.3.1 攝像機安裝基本要求:
a) 出入口、通道應安裝固定焦距攝像機;
b) 監控區域應無盲區,并應避免或減少圖像出現逆光現象;
c) 固定攝像機的安裝指向與監控目標形成的垂直夾角宜≤30°,與監控目標形成的水平夾角宜≤45°;
d)攝像機工作時,監控范圍內的平均照度應≥50Lx,必要時應設置與攝像機指向一致的輔助照明光源;
e)攝像機應采用穩定、牢固的安裝支架,安裝位置應不易受外界干擾、損傷,且應不影響現場設備運行和人員正常活動;
f) 帶有云臺、變焦鏡頭控制的攝像機,在停止云臺、變焦操作2min±0.5 min后,應自動恢復至預置設定狀態;
g) 室外攝像機應采取有效防雷擊保護措施。
5.3.2 小區出入口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攝像機朝向應一致向外;
b) 人行道、機動車行道應分別安裝攝像機;
c) 每條機動車行道應至少安裝一臺攝像機。
5.3.3 同一建筑物所有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含樓梯出入口)、建筑物內同一個層面所有通(樓)道,攝像機的安裝朝向應一致。
5.3.4 設于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機動車輛出入口攝像機朝向應一致向內。
5.3.5 電梯轎廂的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轎廂門體上方一側的頂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應配置樓層顯示器。
5.3.6 視頻監控圖像24h內均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小區周界的視頻圖像應清晰顯示人員的體貌行為特征;
b) 小區出入口進出人員的面部有效畫面宜≥顯示畫面的1/60,并應清晰地顯示進出人員面部特征和/或機動車牌號;
c) 設于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車輛出入口,應清晰地顯示進出的機動車牌號和走進(出)人員的體貌行為特征;
d) 地下停車庫與小區地面及住宅樓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與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樓出入口,以及小區商鋪、會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清晰地顯示進出人員面部特征;
e) 地面機動車集中停放區、地下機動車停車庫主要通道、別墅區域機動車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區主要通道,應清晰顯示過往人員的體貌行為特征和機動車的行駛情況;
f) 公共租賃房各層樓梯出入口、電梯廳或公共樓道,應清晰地顯示過往人員的體貌行為特征。
5.3.7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圖像質量主觀評價≥GB 50198-1994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系統顯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5.3.8 系統所有功能的控制響應時間、圖像信號的傳輸時間不應有明顯時延。
5.3.9 具備視頻監控與報警聯動的系統,當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信號時,監控中心的圖像顯示設備應能聯動切換出與報警區域相關的視頻圖像,并全屏顯示。其聯動響應時間應≤2s。
5.3.10 視頻圖像應有日期、時間、監視畫面位置等的字符疊加顯示功能,字符疊加應不影響對圖像的監視和記錄回放效果。字符時間與標準時間的誤差應在±30s以內。
5.3.11 系統具有16路以上的視頻圖像在單屏多畫面顯示的同時,應按≥攝像機總數1/16(含)的比例另配圖象顯示設備,對其中重點圖像(例如出入口)進行固定監視或切換監視。操作員與屏幕之間的距離宜為監視設備屏幕對角線尺寸的3~6倍。
5.3.12 應配置數字錄像設備,對系統所有攝像機攝取的圖像進行24h記錄。數字錄像機設備應符合GB 20815-2006標準中Ⅱ、Ⅲ類A級機的要求,圖像信息保存時間和回放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以25 frame/s幀速記錄的圖像保存時間應≥10d;
b) 以 2 frame/s幀速記錄的圖像保存時間應≥30d;
c) 圖像記錄應在本機播放,或通過其它通用設備在本地進行聯機播放。
5.3.13 系統由多臺數字錄像設備組成并同時運行時,在確保圖像不丟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統一時鐘源對所有數字錄像設備進行時鐘同步。
5.3.14 系統宜采用智能化視頻分析處理技術,具有虛擬警戒、目標檢測、行為分析、視頻遠程診斷、快速圖像檢索等功能。
5.3.15 系統終端宜留有上傳圖像信息的標準接口,并公開通信協議。
5.3.16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95的規定。
5.4 出入口控制系統要求
5.4.1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要求
5.4.1.1 小區出入口的管理副機應能正確選呼小區內各住戶分機,并應聽到回鈴聲。
5.4.1.2 樓棟出入口和地下機動車、非機動車車庫與住宅樓相通的出入口的對講主機應能正確選呼該樓棟內任一住戶分機,并應聽到回鈴聲。
5.4.1.3 別墅住宅應選用樓寓可視對講系統。且當別墅住宅內有多個對講分機時,至少應有1個具備可視對講功能。
5.4.1.4 其他住宅宜選用樓寓可視對講系統。
5.4.1.5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的通話語音應清晰,圖像能分辨出訪客的面部特征,開鎖功能應正常,提示信息應可靠、及時、準確。
5.4.1.6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的對講分機宜具有訪客圖像的記錄、回放功能,圖像記錄存儲設備的容量宜≥4G。
5.4.1.7 住宅樓單元門的電控防盜門,應以鑰匙或識讀式感應卡和通過住戶分機遙控等方式開啟。不應以樓棟口對講主機數字密碼按鍵方式開啟電控防盜門。
5.4.1.8 管理主機應能與小區出入口的管理副機、樓棟口的對講主機及住戶對講分機之間進行雙向選呼和通話。
5.4.1.9 每臺管理主機管控的住戶數應≤500,以避免音(視)頻信號堵塞。
5.4.1.10 管理主機應有訪客信息(訪客呼叫、住戶應答等)的記錄和查詢功能,以及異常信息(系統停電、門鎖故障時間、單元電控防盜門開啟狀態的持續時間≥120s等)的聲光顯示、記錄和查詢功能。信息內容應包括各類事件日期、時間、樓棟門牌號等。
5.4.2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要求
5.4.2.1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應根據小區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進行控制與管理,對人員逃生疏散口的識別控制應符合GB50396-2007第9.0.1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
5.4.2.2 出入口控制器應設置在受控門以內。
5.4.3 小區出入口、地下機動車停車庫出入口宜安裝防沖撞道閘,并應有清晰的警示標志。道閘應有防止由于誤操作造成傷人、砸車等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
5.4.4 系統其它要求應符合GA/T72、GA/T678、GB50396-2007的規定。
5.5 室內報警系統要求
5.5.1 入侵探測器的選用和安裝應確保對非法入侵行為及時發出報警響應,探測范圍應有效覆蓋住宅與外界相通的門、窗等區域,但同時應避免或減少因室內人員正常活動而引起誤報的情況發生。
5.5.2 報警防區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每戶的每個臥室、客廳(起居室)、書房等區域應分別獨立設置報警防區;
b) 與別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車庫應獨立設置報警防區;
c) 住宅內相鄰且同一層面的廚房、衛生間等可共用一個報警防區;
d) 緊急報警(求助)裝置可共用一個報警防區,但串接數≤4個;
e)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電間、電信機房、燃氣設備房等重要機房應分別獨立設置報警防區;
f) 防盜報警控制器的防區數應滿足防區設置的需要;
g) 防盜報警控制器、操作鍵盤應設置在防區內。
5.5.3 住宅內入侵探測器報警信號可采用有線或無線方式傳輸。
5.5.4 緊急報警信號應采用有線方式傳輸。
5.5.5 住宅與監控中心的報警聯網信號應采用專線方式傳輸。
5.5.6 住宅內防盜報警控制器應能通過操作鍵盤按時間、部位任意設防和撤防;緊急報警防區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無線入侵探測器應有欠壓報警指示功能。
5.5.7 防盜報警控制器操作鍵盤宜安裝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滿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防盜報警控制器操作鍵盤,并統一控制所有防區,或分別控制不同防區。
5.5.8 當住宅內選用含有樓寓(可視)對講設備的報警控制器操作鍵盤時,其報警部分應符合GB 12663 的要求,樓寓(可視)對講部分應符合GA/T 72的要求。設備和系統傳輸網絡均應采用防止信號干擾影響的物理隔離措施。
5.5.9 以毛坯房交付的住宅,除一、二層及頂層住宅外,其它住宅應預留與監控中心報警聯網的信號接口。
5.5.10 小區監控中心報警主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有顯示(聲光報警)、存儲、統計、查詢、屏蔽(旁路)、巡檢和打印輸出各相關前端防盜報警控制器發來的信息的功能,信息應包括周界防區、各住戶和相關用戶的名稱、部位、報警類型(入侵報警、求助、故障、欠壓等)、工作狀態(布防、撤防、屏蔽、自檢等)所發生的日期與時間;
b)應具備支持多路報警接入、處理多處或多種類型報警的功能;
c)應有密碼操作保護和用戶分級管理功能;
d)應配置滿足系統連續工作≥8h的備用電源;
e)無線和總線制入侵報警系統報警響應時間應≤2s,電話線報警響應時間應≤20s;
f)應留有與屬地區域安全防范報警網絡的聯網接口。
5.5.11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94的規定。
5.6 電子巡查系統要求
5.6.1 電子巡查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小區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線上設置巡查點,巡查鈕或讀卡器設置應牢固;
b)巡查路線、時間應根據需要進行設定和修改;
c)能通過電腦查閱、打印各巡查人員的到位時間,具有對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和打印等功能;
d)具有巡查違規記錄提示。
5.6.2 采集器數量配置數應≥2。
5.6.3 采用在線式巡查系統,應對保安人員進行實時監督、記錄。
5.6.4 當發生漏巡查或未按規定時限巡查時,系統終端應有報警功能。
5.6.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644的規定。
5.7 監控中心要求
5.7.1 監控中心宜獨立設置,面積宜≥20m2。
5.7.2 監控中心設在門衛值班室內的,應設有防盜安全門與門衛值班室相隔離。
5.7.3 監控中心應配備有線、無線通信聯絡設備和消防設備。
5.7.4 監控中心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的終端接口及通信協議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可與上一級管理系統進行更高一級的集成。
5.7.5 監控中心室內宜設置空調設施,且應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環境。溫度宜為17℃-27℃,相對濕度宜為30%~65%,照明應≥200Lx。
5.7.6 監控中心設備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各設備在機房內的布置應符合“強弱電分排布放、系統設備各自集中、同類型機架集中”的原則;
b)機柜(架)設備排列與安放應便于維護和操作,各系統的設計裝機容量應留有適當的擴展冗余,機柜(架)排列和間距應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關規定,且安裝的設備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
5.7.7 機房布線應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各類管線的引入;
b)管線宜敷設在吊頂內、地板下或墻內,并應采用金屬管、槽防護;
c)監控中心設置在地下室時,管線引入時應做防水處理;
d)金屬護套電纜引入監控中心前,應先作接地處理后引入;
e)監控中心的線纜應系統配線整齊,線端應壓接線號標識;
d)機房內宜設置接地匯流環或匯集排,接地匯流環或匯集排應采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35mm2。
5.7.8 監控中心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48-2004的規定。
5.8 系統管網和配線設備要求
5.8.1 系統管槽、線纜敷設和設備安裝,應符合GB50303中的相關規定。
5.8.2 由安防中繼箱/中繼間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線,多層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設,高層建筑宜采用豎向纜線明裝在弱電井內、水平纜線暗管敷設相結合的方式。
5.8.3 中繼箱/中繼間應便于維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實體防護裝置。
5.9 防雷與接地
5.9.1 安裝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設施應按GB50057的要求設置避雷保護裝置。
5.9.2 安裝于建筑物內的技防設施,其防雷應采用等電位連接與共用接地系統的原則,并應符合GB50343的要求。
5.9.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電源線、信號線經過不同防雷區的界面處,宜安裝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裝置應做等電位連接,等電位連接應采用銅質線,其截面積應≥16mm2。
5.9.4 監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聯合接地方式,其接地電阻應≤1Ω;采用單獨接地時,其室外接地極應遠離本建筑的防雷和電氣接地網,其接地電阻應≤4Ω。
5.10 實體防護裝置
5.10.1 小區設有周界實體防護設施的,應沿小區周界封閉設置。周界高度應≥2000mm,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結構設計應為入侵探測裝置安裝達到規定要求提供必要條件。
5.10.2 實體墻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或磚石構筑;柵欄圍墻應采用單根直徑≥20mm、壁厚≥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8mmX20mm的鋼板)組合制做。豎桿間距應≤150mm,柵欄1000mm以下不應有橫撐等可助攀爬的物飾。
5.10.3 電控防盜門應符合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5.10.4 內置式防護柵欄應采用單根直徑≥15mm、壁厚≥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12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6mmX16mm的鋼板)組合制做。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600mmX100mm。
6 系統評審、檢驗、驗收與使用、維護、保養
6.1 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按GA/T75的規定進行技術方案評審并合格。經修改完善設計、安裝調試、試運行、初驗合格后,應根據GB50348—2004第7章要求進行系統檢測。檢測合格后,應根據GB50348—2004第8章要求進行系統驗收。
6.2 小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維護、保養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工作,及時排除故障,淘汰、更換過期和損壞的設備器材,保持各系統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