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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廠、自來水廠、原水泵站、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等單位,以及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 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17840 防彈玻璃
GB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 165 防彈復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9.2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2部分: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
DB 31/329.5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5部分:電力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原水廠
能完成原水供應,出廠原水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并符合水壓力要求,能通過廠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輸送到自來水廠的生產單位。
3.2
自來水廠
能完成水質凈化整個生產過程,出廠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符合水壓力要求,并通過廠外供水管網、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輸送到用戶的生產單位。
3.3
泵站
在供水管網系統中,用于調節管網水壓力功能的設施單元。根據不同需要分為原水泵站、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
3.4
重要辦公場所
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保險箱存放處、計算機房等。
3.5
重要物資倉庫
易燃易爆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搶險救災物資等集中存放場所。
3.6
二次供水設施
通過管線(通常指街坊管、室內管線)將飲用水經儲存或加壓后供給用戶的所有設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
4 自來水廠分類
按安全防范要求,自來水生產廠分為二類:
a) 日供水能力在10萬m3(含)以上為一類自來水廠;
b) 日供水能力在10萬m3以下的為二類自來水廠。
5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1.1 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并應根據表1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5.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5.1.3 自來水廠劇毒化學品集中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應符合DB 31/329.2的規定。
5.1.4 配電站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5的規定。
5.1.5 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 并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5.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5.2.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表1 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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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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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廠區和生產控制室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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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廠區的制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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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水廠的主要通道、周界、電梯轎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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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自來水廠廠區、生產控制室、加氯(氨)房的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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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自來水廠廠區的制高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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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類自來水廠的出入口、廠區制高點、生產控制室出入口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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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廠的主要通道、周界、電梯轎廂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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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周界、電梯轎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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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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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自來水廠及各類泵站的周界封閉屏障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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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自來水廠及各類泵站的重要辦公場所和重要物資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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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設施的水箱(水池)所在部位出入口、泵房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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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自來水廠、各類泵站(無人值守的自來水泵站除外)的安防中心控制室、生產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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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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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和一類自來水廠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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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生產控制室、一類自來水廠的加氯(氨)房、生產控制室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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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泵站出入口、水庫泵站出入口、二類自來水廠的生產控制室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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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總機、公開對外服務的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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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對外服務的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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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巡查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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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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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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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控制室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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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辦公場所出入口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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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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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設施的泵房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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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廠、自來水廠、各類泵站的周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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柵欄 |
重要辦公場所窗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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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系統由前端攝像機、傳輸網絡、控制、記錄與顯示裝置等組成。
5.2.1.2 攝像機安裝應減少或避免圖像出現逆光。且攝像機工作時監視范圍內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2.1.3 攝像機在室外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內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2.5 m。
5.2.1.4 出入口安裝的攝像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不應有盲區;
c) 通過顯示屏24小時內均能清楚地顯示出入人員面部特征、機動車牌號;
d) 出入人員面部的有效畫面宜不小于顯示畫面的1/60。
5.2.1.5 制高點宜安裝帶有云臺、變焦鏡頭的攝像機,通過顯示屏能顯示單位內主要通道和重要部位。
5.2.1.6 周界安裝攝像機的部位,夜間應有報警燈光聯動的功能。
5.2.1.7 其他區域安裝的攝像機,通過顯示屏應能顯示監視范圍內所有人員活動的情況。
5.2.1.8 加氯(氨)房攝像機安裝在室內時應采取防爆、防腐措施。
5.2.1.9 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24h圖像記錄。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7天。硬盤錄像機應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10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能根據系統的配置,控制攝像機云臺、鏡頭等。
5.2.1.11 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顯示、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s以內。
5.2.1.12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的要求。
5.2.1.13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367的規定。
5.2.2 入侵報警系統
5.2.2.1 系統由各類入侵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傳輸網絡、防盜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主機)、告警器等組成。
5.2.2.2 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不應有盲區;
b) 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且應不大于100m;
c) 應24h設防。
d) 圍欄式周界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鄰的圍欄之間距離應為200 mm±20 mm;
(2)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最上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為150 mm±20 mm;
(3) 圍欄的固定支撐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裝,折角段長度應不小于200 mm;
(4) 脈沖電擊式圍欄上應有明顯的警告用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測距離不應大于制造廠規定探測距離的70%;
(2) 應采用交叉安裝的方式,即在同一處安裝兩只指向相反的發射裝置或兩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裝置,并應使兩裝置交叉間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探測器最下一束光軸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宜為150mm±10mm;
(4) 安裝在封閉屏障側面時,封閉屏障一側的最上端入侵探測器與封閉屏障外側的間距175mm±25mm,且應安裝在封閉屏障外側;
(5) 封閉屏障兩側不應種植高大的樹木。已種植樹木的,應經常進行修整,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5.2.2.3 其他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5.2.2.4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5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系統,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他通信設施。
5.2.2.6 系統的報警響應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應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的,應不大于20s。
5.2.2.7 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時間應不少于30天。
5.2.2.8 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h正常工作。
5.2.2.9 入侵探測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5.2.2.10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1 系統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2.12 無人看守的場所入侵報警系統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泵站的周界報警系統應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b) 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水箱(水池)、泵房等部位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與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聯網;
c) 宜安裝告警器,其報警聲壓不小于100dB(A),報警持續時間不小于20min。
5.2.3 出入口控制系統
5.2.3.1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由識讀(顯示)裝置、傳輸網絡、管理控制器、記錄設備、執行機構等組成;樓寓對講系統由主機、若干分機、電源箱、傳輸線等組成。
5.2.3.2 識讀式系統的各類識別裝置、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應有防尾隨措施。對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同時系統應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
5.2.3.3 識讀式系統應具有人員的出入時間、地點、順序等數據設置、顯示、記錄、查詢和打印等功能,時間誤差應在±10s以內,并有防篡改、防銷毀等措施。
5.2.3.4 系統的各類識讀裝置、對講裝置的安裝高度宜離地1.5 m±0.1m。
5.2.3.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規定。
5.2.4 來電顯示和電話錄音系統
5.2.4.1 來電號碼顯示應清晰。
5.2.4.2 電話記錄回放時應清晰可辨,通話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7天。
5.2.5 電子巡查系統
5.2.5.1 系統主要由信息標識、數據采集器、數據轉換傳輸裝置及管理軟件等組成。
5.2.5.2 重要部位應安裝巡查點,信息標識安裝應牢固、隱蔽。
5.2.5.3 信息標識安裝高度宜離地1.4 m±0.1m。
5.2.6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6.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緊急報警)、電子巡查的終端設備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操作、記錄和打印。
5.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應通過防盜報警控制和專線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5.2.6.3 安裝周界報警系統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置與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
5.2.6.4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專用通訊工具和專用防護器械。
5.2.6.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也可設置在符合規定的其它場所。
5.2.7 實體防護裝置
5.2.7.1 金屬框玻璃防暴門的金屬框材料厚度應不小于2mm,寬度應不小于40mm。采用夾貼防暴膜玻璃的,夾貼防暴膜玻璃的總厚度應不小于16mm;采用防彈玻璃的應符合GB 17840;采用防彈復合玻璃的應符合GA 165的要求。玻璃鑲嵌入金屬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總厚度。金屬框玻璃防暴門的鎖具、門框及安裝應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2.7.2 防盜柵欄應采用單根直徑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不小于φ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應不小于8mmX20mm的鋼板)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護時,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廠(站)周邊的實體周界封閉時,柵欄高度不應低于2.2m,柵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盜柵欄應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脹螺絲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
5.2.7.3 自來水水庫應全封閉,水庫的透氣孔應采取措施,防止異物直接投入。
5.2.7.4 二次供水設施的泵房、水箱(水池)蓋板應安裝鎖具,水箱(水池)蓋板的鎖具應有防水、防銹蝕措施。
5.2.7.5 防盜安全門及安裝應符合GB 17565的要求。
6 檢驗、驗收、維護
6.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后應進行檢驗。系統檢驗應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6.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定期進行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系統出現故障后,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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