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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以下簡稱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分級、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驗收以及系統配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存放場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適用于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產、運輸、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0409 防盜保險柜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50198-19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1 防盜防火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號公告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補充和修正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196號通知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
根據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種類、特性,具備相應的監視、防盜、防搶、防爆等措施的集中儲存場所。
3.2
劇毒化學品
具有非常劇烈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含農藥)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及補充和修正表的物品。
3.3
放射性同位素
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3.4
安全技術防范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相關設備,對應當進行治安安全技術防范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有效防護和守衛,預防、制止、延緩違法犯罪行為和各類不安全因素,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3.5
實體防護裝置
以實體屏障作為防護手段的裝置。
4 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分級
4.1 一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0kg(含)以上的;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1000L(含)以上的;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10Ci(含)以上的。
4.2 二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二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
4.3 三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三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50kg以下的;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200L以下的;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50μCi(含)至100mCi的。
5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1.1 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規定,并應根據本標準《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基本配置表》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5.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5.1.3 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并應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5.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5.2.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5.2.1.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由前端攝像機、傳輸網絡、控制、記錄與顯示裝置等組成。
5.2.1.2 攝像機安裝應減少或避免圖像出現逆光,且攝像機工作時監視范圍內的平均照度應不小于200Lx。
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基本配置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配置要求 |
|
1 |
|
攝像機 |
一、二級存放場所出入口 |
強制 |
3 |
一級存放場所裝卸區域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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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級存放場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內主要通道 |
強制 |
||
5 |
一級存放場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內非主要要通道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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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級存放場所電梯轎廂內 |
推薦 |
||
7 |
一級存放場所外界周圍 |
推薦 |
||
8 |
一、二級存放場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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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控制、記錄 與顯示裝置 |
一、二級存放場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
10 |
|
入侵探測器 |
存放場所出入口 |
強制 |
11 |
存放場所與外界相通的窗戶、風口 |
強制 |
||
12 |
一、二級存放場所外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 |
推薦 |
||
13 |
緊急報警裝置 |
一、二級存放場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主出入口內隱蔽處 |
推薦 |
|
14 |
存放場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
15 |
|
存放場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
16 |
|
一級存放場所主出入口 |
推薦 |
|
17 |
一級存放場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
推薦 |
||
18 |
|
|
存放場所的門 |
強制 |
19 |
防盜柵欄 |
窗、風口 |
強制 |
|
20 |
混凝土墻或 實心磚墻 |
存放場所的墻壁 |
強制 |
|
21 |
防盜保險柜 |
三級存放場所的物品箱柜 |
強制 |
5.2.1.3 攝像機在室外安裝位置離地高度不宜小于3.5 m,室內安裝位置離地高度不宜小于2.5 m。
5.2.1.4 出入口應安裝固定焦距、方向的彩色攝像機,并符合以下要求:
a)應減少或避免盲區、死角,必要時應安裝多臺攝像機;
b)清楚地顯示出入監控區域人員面部特征、機動車牌號。
5.2.1.5 其他區域配置的攝像機符合以下要求:
a) 應能看清監視范圍內所有人員活動的情況;
b) 可選用帶有云臺的攝像機、具有能調整動態范圍的攝像機。
5.2.1.6 電梯轎廂內安裝攝像機的,應安裝在電梯廂門前上方的一側,且應配置電梯樓層信號疊加器。
5.2.1.7 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24h圖像記錄。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天。硬盤錄像機應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8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能根據系統的配置,控制攝像機云臺、鏡頭等。
5.2.1.9 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顯示、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s以內。字符疊加不應影響圖像記錄效果。
5.2.1.10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回放圖像質量應不低于3級的要求。
5.2.1.1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367的規定。
5.2.2 入侵報警系統
5.2.2.1 入侵報警系統由各類入侵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傳輸網絡、防盜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主機)、告警器等組成。
5.2.2.2 存放場所室內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5.2.2.3 存放場所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設置應避免或減少盲區和死角;
b) 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且不應大于70m;
c) 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5.2.2.4 封閉屏障處探測器宜選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其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探測距離不應大于制造廠規定探測距離的70%;
b) 發射裝置與接收裝置之間不應有障礙物遮擋;
c) 應采用交叉安裝的方式,即在同一處安裝兩只指向相反的發射裝置或接收裝置。兩裝置交叉間距應不小于300mm;
d)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探測器最下一束光軸與圍墻、柵欄頂端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不應大于150mm±10mm;
e) 安裝在封閉屏障側面時,封閉屏障一側的最上端入侵探測器與封閉屏障外側的間距不應大于175 mm±10mm,且應宜安裝在封閉屏障外側;
f) 封閉屏障兩側不應種植高大的樹木。已種植樹木的,應經常進行修整,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5.2.2.5 圍欄式周界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平行相鄰的圍欄之間距離不應大于200 mm±20mm;
b)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最上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不應小于750mm,最下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不應大于150 mm±20mm;
c) 圍欄的固定支撐竿上段應以45°±5°向外折角安裝,折角段長度應不小于200 mm;
d) 脈沖電擊式圍欄上應有明顯的警告用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5.2.2.6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5.2.2.7 緊急報警裝置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8 其他入侵探測器安裝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5.2.2.9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能接收入侵探測器和緊急報警裝置發出的報警及故障信號,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與進入延遲的設置和編程,以及自檢、防破壞、聲光報警、報警記錄與儲存、打印輸出、密碼操作保護等功能。
5.2.2.10 入侵探測器啟動攝像機的報警/視頻安防監控聯動系統應設置與探測同步的照明裝置,有報警信號時,系統應能立即自動將報警區域的視頻安防監控圖像顯示在監視器上,并同步錄像。
5.2.2.11 入侵報警系統報警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s;以公共電話網傳輸時報警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0s。
5.2.2.12 采用公共電話網作為報警傳輸專線時,不應在線路上掛接電話機、傳真機等通信設施。
5.2.2.13 告警器安裝在無人看守的場所其報警聲壓應不小于100dB(A),報警持續時間應不小于20min。
5.2.2.14 入侵報警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應不少于30天。
5.2.2.15 入侵報警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h正常工作。
5.2.2.16 入侵探測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5.2.2.17 防盜報警控制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8 入侵報警系統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3 出入口控制、(可視)對講系統
5.2.3.1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由識讀(顯示)裝置、傳輸網絡、管理控制器、記錄設備、執行機構等組成;樓宇對講系統由主機、若干分機、電源箱、傳輸線等組成。
5.2.3.2 出入口控制、(可視)對講系統的各類識讀裝置、對講裝置安裝離地高度宜為1.5 m±0.1m。
5.2.3.3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可視)對講系統應具有對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設置的顯示、記錄、查詢和打印等功能,時間誤差應在±10s以內,并有防篡改、防銷毀等措施。
5.2.3.4 可視對講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視音頻記錄。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天。
5.2.3.5 可視對講的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系統顯示器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分辨力應不小于200TVL;記錄回放時視音頻均應能清晰分辨。
5.2.3.6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DB31/295的要求規定。
5.2.4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4.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緊急報警)、電子巡查的控制系統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通過控制系統應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操作、記錄和打印。
5.2.4.2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通過專線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5.2.4.3 安裝周界報警系統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置能與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裝置,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日期、時間及報警類型等信息。
5.2.4.4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專用通訊工具和專用防護器械。
5.2.5 實體防護裝置
5.2.5.1 存放場所的實體防護裝置由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混凝土墻或實心磚墻、防盜防火安全門、防盜柵欄、防盜保險柜、安全標志等組成。
5.2.5.2 存放場所的墻壁應采用混凝土墻或實心磚墻建造,墻壁厚度應不小于250mm;樓板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建造,厚度應不小于160mm。
5.2.5.3 存放場所的出入口應設防盜防火安全門,并配有二把防盜防火鎖。防盜防火安全門、防盜防火鎖及安裝應符合DB 31/321的要求。
5.2.5.4 存放場所與外界相通的窗、通風口等處安裝防盜柵欄。防盜柵欄應采用單根直徑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不小于φ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應不小于8mmX20mm的鋼板)組合制做,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不大于600mmX100mm。防盜柵欄應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脹螺絲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
5.2.5.5 三級存放場所內應設置防盜保險柜用以存放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防盜保險柜應符合GB 10409的要求。
5.2.5.6 存放場所外部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6 檢測、驗收、維護
6.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后應進行檢驗。系統檢驗應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規定。
6.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按照本標準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規定。
6.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定期進行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系統出現故障后,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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