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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至12月5日,公安部針對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原《規定》自2004年發布實施,至今已有4年時間。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規定》明確寫明,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須25日內供社會查詢。
11月21日,公安部網站公布了《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其中增加了對加處罰款總額上限的規定。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罰款數額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為解決這一問題,此次修改參照最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關于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增加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
目前,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俗稱電子眼)對一些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但是,由于沒有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近年來,各地在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爭議。此次修改明確規定,“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機因不小心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都會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電子眼拍到。但又因為不知道何時可查詢自己的違法信息,而更添煩惱。新修訂的《規定》對此明確規定稱,電子眼拍下司機違法行為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提供查詢。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