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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規范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日前,市公安局作了如下規定:
歌舞娛樂場所治安硬件設施
(一)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1、安裝部位。歌舞娛樂場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應急通道)、接待大廳(大堂)、IC卡考勤點、收銀臺、停車場以及多層樓面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每層樓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應急通道、電梯廳出入口)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2、技術要求。系統應使用紅外彩色攝像機和符合本市《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盤錄像機;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字符疊加、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秒以內,字符疊加應不影響圖像記錄效果;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國家標準GB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小于25幀/秒;錄像資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統能夠通過LAN、WAN及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質量達到VHS級以上。
3、申報程序。歌舞娛樂場所在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前,應向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申報;治安支(大)隊應向申報單位提供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技術標準和安裝使用方法的相關咨詢。歌舞娛樂場所按技術標準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完畢后,應與施工單位簽定系統日常維護的相關合同文本,并向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申請登記備案。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應到實地進行勘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應責令整改。
4、使用要求。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應24小時開啟,營業時間內實行實時連續錄像,非營業時間實行動態錄像,監控錄像資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歌舞娛樂場所應落實專人負責對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系統出現故障的,應在3小時內予以修復或報修。歌舞娛樂場所應在派駐的保安人員中落實專人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系統監視平臺進行監控,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置或報警,并做好工作記錄。
(二)包廂、包間設置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括屏風或“衛生間”、“休息間”等),并應當安裝高度適宜的透明門窗,保證他人站在包廂、包間外能夠看到室內整體環境,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一旦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應立即自行拆除或整改。
(三)燈光
歌舞娛樂場所應在經營場所內(包括包廂、包間內)設置長明燈,場所內燈光平均亮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
(四)迪斯科舞廳的安全檢查設備
1、配備標準。迪斯科舞廳應在屬地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配備安全檢查設備。經營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廳應安裝不少于2套通過式金屬探測安檢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同時還應配備不少于2把的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經營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廳應配備不少于4把的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2、申報程序。同歌舞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申報程序。
3、使用要求。迪斯科舞廳營業期間,派駐的保安人員應會同舞廳工作人員使用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舞廳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對進入舞廳的女性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有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嫌疑的人員要落實開包檢查、先期控制等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禁止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一旦發現要立即自行拆除并上繳屬地公安機關。
(六)警示標志的使用
娛樂場所應將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市衛生局等部門聯合設計制作的包含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懸掛、擺放于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
備案登記制度
娛樂場所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在到公安部門備案后又變更娛樂經營事項,被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在取得相關證、照后的15日內,向屬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娛樂場所平面圖、方位示意圖;
(四)娛樂場所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五)娛樂場所內大型設施設備安全使用證明(由質監部門提供);
(六)娛樂場所內各項安全保衛制度,以及應急措施、方案;
(七)市、區(縣)保安公司出具的已派駐保安的證明;
(八)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布局示意圖;
(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書面材料一律使用A4紙。各派出所要對上述材料進行建檔立案,并及時將相關信息輸入系統,上報所在分、縣局。
派駐保安制度
娛樂場所必須按照下列標準由保安服務公司派駐保安人員:
(一)中資、中外合資(合作)游戲(藝)機場所:營業面積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不得少于4人。
(二)歌舞廳(含迪斯科舞廳):營業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不得少于4人。
(三)星級賓館(酒店)內附設非獨立法人資格的歌舞廳(含迪斯科舞廳):不得少于2人,其中,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賓館(酒店)保安部門必須加派2名以上內部保安人員協助工作。
(四)設置KTV項目的娛樂場所(不含餐飲助興式):包房數不足20間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數20間至40間的,不得少于4人;包房數在40間至80間的,不得少于8人;包房數在80間以上的,不得少于12人。
(五)星級賓館(酒店)內附設非獨立法人資格的KTV(不含餐飲助興式):包房數不足40間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數在40間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且賓館(酒店)保安部門必須加派內部保安人員協助工作。
(六)兼設多個娛樂項目的綜合性娛樂場所:綜合營業面積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綜合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不得少于6人。
“五統一”制度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做到“五統一”:
(一)統一著工作服。
(二)統一佩戴IC卡等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三)統一填寫《上海市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
(四)統一實行上下班IC卡考勤制度。
(五)統一上班期間的休息地點。
公安機關在對娛樂場所的檢查中,對發現未辦理IC卡而在娛樂場所從業的人員,應責令娛樂場所立即補辦;對發現沒有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的,應及時通報文化行政執法部門。
安全管理制度
(一)娛樂場所應確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負責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娛樂場所應在公安部門指導與幫助下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相關演練。
(三)娛樂場所應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門上鎖,遮擋、覆蓋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等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立即向屬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開展查處工作。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