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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以下簡稱安防工程從業單位)的監督檢查,日前,市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局技防辦)依據《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年度核準條件告知書(2007年)》的要求,對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核準證書》(以下簡稱《核準證書》)的從業單位開展2007年度核準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核準條件
(一)在安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中,嚴格遵守《上海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為技防設施的正常運行提供可靠及時的技術保障和售后服務(包括文本資料規范歸檔)。
(二)自覺接受市局技防辦、各公安分(縣)局技術防范辦公室(以下簡稱分縣局技防辦)的監督管理。
(三)本年度(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內,承接的安防工程總金額不少于人民幣15萬元(三級從業單位)、80萬元(二級從業單位)、150萬元(一級從業單位)。
二、核準程序
(一)市局技防辦負責對一、二級從業單位,各分縣局技防辦負責對轄區內三級從業單位(以從業單位辦公所在地為準),開展2007年度核準工作,并按以上分工及時通知各從業單位。三級從業單位辦公地址跨區域變更的,由原核發《核準證書》的分縣局技防辦負責通知,新辦公所在地分縣局技防辦負責年度核準工作,并要求其同時辦理變更手續。
(二)從業單位應如實填寫《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年度核準申請表》,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將填妥的《申請表》及其電子文檔和下列文件資料按管轄原則分別報送市局技防辦或分縣局技防辦(所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核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3、本年度承接的所有安防工程(其中包括城市街面監控系統、司法系統安防工程、部隊內部安防工程等)的《上海市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初步設計方案評審意見書》、《上海市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以下簡稱《評審意見書》、《驗收意見書》)復印件;無《評審意見書》、《驗收意見書》的,應提供相關工程合同、建設單位竣工驗收證明的復印件。
(三)各分縣局技防辦對三級從業單位核準工作結束后,應認真填寫《本市三級安防工程從業單位2007年度核準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附件二),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將《登記表》及從業單位《申請表》的電子文檔報送市局技防辦。
(四)各分(縣)局技防辦應結合日常的檢查工作,將經核實有下列違規行為從業單位的基本內容和違規情況,于2007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局技防辦:
1、未按規定申報方案評審或竣工驗收的;
2、未經技防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施工安裝技防設施的;
3、將技防從業資質轉借他人使用的;
4、通過竣工驗收后,擅自變更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用途,而未經技防管理部門同意的;
5、使用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
6、發生重大治安案件,經檢查因從業單位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技防設施無法提供有效線索的;
7、售后服務及保修不及時的。
三、結論
(一)凡與規定的核準條件不符的從業單位,根據其違規情節的輕重或本年度從業情況,分別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或降低等級等處理。
(二)從業單位逾期不按規定提出申請的,其已經取得的《核準證書》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三)通過核準或降級并換發低級別《核準證書》的從業單位,由市局或分縣局技防辦在其持有的《核準證書》正、副本上粘貼核準標記,同時加蓋核準章(分縣局技防辦使用的核準標記和核準章可向市局技防辦領取)。
(四)市局技防辦將于2008年1月底前,對核準結果予以公布。(朱音)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