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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市安防工程用硬盤錄像機和電子圍欄等技防產品的監督管理,近年來,上海市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先后印發了《關于貫徹國家標準<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GB20815-2006)的補充通知》[滬公技防(2008)006號]、《關于印發<本市安防工程用電子脈沖式探測器基本技術要求>的通知》[滬公技防(2008)0013號]、《關于印發<張力式電子圍欄入侵裝置技術要求>的通知》[滬公技防(2009)004號]等規范性文件,對提高本市技防產品的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工作中發現,本市部分安防工程中使用的個別技防產品只有主要部件(如硬盤錄像機的主機、高壓脈沖式電子圍欄的脈沖主機等)與送檢樣品一致,相關配件則與送檢樣品不符。如:硬盤錄像機以家用電腦硬盤替代專用硬盤;高壓脈沖電子圍欄用的支撐桿、受力桿、金屬導線由技防工程從業單位自行制作或配置;高壓脈沖電子圍欄用的絕緣子用廢舊塑料制作等。上述行為導致安防工程中實際使用的技防產品質量無法達到相關標準要,工程質量難以保證,阻礙了安防系統在預防、打擊犯罪及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也嚴重影響了技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技防工程從業單位的信譽。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安防工程所用技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本市技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技防工程從業單位的信譽度,提升本市安防系統運行的穩定性,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對本市安防工程用硬盤錄像機和電子圍欄作以下規定:
一、生產、銷售企業必須對生產、銷售的技防產品質量和性能負責。為明確責任,便于監管,今后申請技防評審驗收時,所遞交的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上應注明相關工程名稱、銷售的主機數量、相關部件配置的型號和數量等,并加蓋生產或銷售企業公章。
二、生產、銷售企業應根據安防工程的實際需要成套出售硬盤錄像機和電子圍欄,不得僅銷售主要部件。如,硬盤錄像機的硬盤和電子圍欄的支撐桿、受力桿、金屬導線、絕緣子等均要與硬盤錄像機和電子圍欄的主機一并出售,并與提供的檢測報告一致。
三、技防工程從業單位在采購和安裝技防產品時,應根據檢測報告和安防工程的實際情況成套采購,不應只采購主要部件,自行配置或制作相關部件。
四、各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應對安防工程中使用的硬盤錄像機和電子圍欄等技防產品加強監督管理,對在技防評審、驗收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企業和技防工程從業單位有違反上述要求的應進行查處,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視情將取消其生產登記批準書或降低資質。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