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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達到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使用數字或模擬視頻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一定區域進行實時圖像監視和信息存儲查詢的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分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和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是指安裝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場所、要害部位、重要設施、 住宅小區等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單位內部治安防范的圖像監控系統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規劃建設的組織領導。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其他部門經授權可以使用系統內圖像監控資源,特定時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擔對所使用部分的圖像監控資源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建設、管理和使用本單位內部的圖像監控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相應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國土規劃部門應將城市公共圖像系統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對因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城市公共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七條 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保障投資人、建設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的重要部位應當依法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一)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場所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科研機構等單位;
(三)市、區黨政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單位;
(四)市級治安關卡、口岸、海關、邊防、機場、港口、大型車站、輕軌站(車)以及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郵政、通訊以及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
(六)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供應設施;
(七)大型商貿流通中心、會展中心 、公園、體育場館和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大型文化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貨幣、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營業和交易場所;
(十)金銀、玉器、珠寶等貴重物品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十一)典當、舊貨交易市場、廢舊物品收購站、網吧和公安特種行業管理的其它單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內主要街道和活動場所;
(十三)歌舞娛樂場所和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功能公交車輛、出租車、地鐵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等。
(十六)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認為需要監控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規定應當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其他場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如酒店客房、員工宿舍、更衣室、衛生間等)禁止安裝圖像監控系統。
第九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預留與報警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的聯網接口。建設、維修使用的器材、設備和材料要符合國家技術要求和規定,并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安裝圖像監控系統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標識或告示。圖像監控系統信息資料要求畫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條 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將建設方案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圖像監[NextPage]控系統進行檢查、驗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情況及項目評定等級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執行前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已建成或在建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系統建設情況及相關資料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應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整改,達到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投資建設單位內部圖像監控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對系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使用單位和個人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資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因執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圖像監控系統的信息資料。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