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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規定監獄必須“視頻執法”:獄警找罪犯談話、調查取證等行為,必須在視頻監控下才能進行。北京市監獄局清河分局負責人表示,過去常有一些干警將罪犯帶至辦公區進行談話教育,由于是一對一談話,缺少第三方監督,因此罪犯舉報干警事件時有發生。由于辦公區沒有監控設備,無法查證,罪犯和干警各執一詞,給監獄帶來不好的影響。據介紹,監獄出臺視頻執法規定,既為了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罪犯誣陷干警。(8月11日《新京報》)
罪犯害怕“躲貓貓”、干警擔心遭“誣陷”,折射出的監獄生態和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現狀令人唏噓。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視頻執法”這樣不是辦法的辦法橫空出世了。有了攝像頭的“監督”,我相信“防止罪犯誣陷干警”的目的必能達到;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是否能夠真正實現,我對此只能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視頻執法”的主動權掌控在獄方手里,說白了就是掌控在干警手里。如果監控視頻對自己有利,干警們當然不吝于將其公諸于眾;但當遇到監控對自己不利的情況時,干警們還會痛痛快快地將視頻拿出來嗎?產生這樣的疑問并非我“小肚雞腸”、生性多疑,而是有事實為證:福建青年溫龍輝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從床上摔下”死亡,顯示其被毆打的錄像次日便遭刪除;云南“躲貓貓”事件中,相關部門以監房攝像頭已壞為由拒絕提供錄像;武漢男子李文彥“做噩夢”猝死,看守所稱因電腦硬盤出現故障,因此事發當天的錄像無法調看……如此多的“先例”難免讓人心生疑慮——“視頻執法”初衷雖好,但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會出現“選擇性失明”,難逃“看守所攝像頭定律”呢?
說到底,攝像頭不過是一個工具、視頻監控也不過是一個手段,要想徹底改變當前監獄等特殊場所的不正常現狀,僅靠技術手段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更嚴厲、更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出臺。以“視頻執法”為例,如果獄方再加上一條硬性規定——凡視頻不能公布者一律視為當事干警和獄方負全責,估計就能堵住攝像頭“選擇性失明”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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