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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系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電力系統中10MW以上的發電廠、電力調度部門、變電站(所)、重要用戶配電站、重要辦公場所、重要物資倉庫、供電營業站、過江(海)電纜隧道等單位和部位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 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 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 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17840 防彈玻璃
GB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 165 防彈復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9.2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2部分: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
DB 31/329.3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3部分:金融營業場所
DB 31/329.4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發電廠
將其他能源轉換成電能的生產單位。
3.2
電力調度部門
對所轄范圍內的電力系統運行實施監視、指揮和控制的單位。
3.3
變電站(所)
電力網中的線路連接點,用以變換電壓、變換功率和匯集、分配電能的電力設施站點。
3.4
配電站
變電站(所)母線的延伸,兼具將中壓配電電壓降壓至低壓配電電壓功能的供電點。
3.5
重要辦公場所
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保險箱存放處、計算機房等。
3.6
重要物資倉庫
易燃易爆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搶險救災物資等的集中存放場所。
3.7
過江(海)電纜隧道
高壓電纜穿越江(海)的專用隧道。
3.8
供電營業站
供電轄區內受理用電申請、咨詢及現金收費等業務的機構。
4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4.1 總體要求
4.1.1 電力系統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并應根據表1的要求設置。
4.1.2 電力系統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4.1.3 發電廠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2的規定。
4.1.4 電力系統的供電營業站現金收費柜臺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宜按照DB 31/329.3的規定。
4.1.5 電力系統的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4的規定。
4.1.6 電力系統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并應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4.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4.2.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表1 電力系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基本配置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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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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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電廠廠區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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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視 |
發電廠的主廠房、辦公樓、機動車車庫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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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頻 |
發電廠的機電爐集中控制室、網控室、升壓控制區域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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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 |
發電廠的主要通道、周界、發電機組運轉層、電梯轎廂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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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 |
發電廠的油碼頭、煤碼頭、重要物資倉庫、氫站 |
強制 |
||
6 |
監 |
調度部門的調度室、機動車車庫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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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控 |
調度部門的樓房、通訊機房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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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系 |
調度部門的主要通道、電梯轎廂、周界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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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統 |
220 kV(含)以上變電站的出入口 |
強制 |
||
10 |
|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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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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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入侵探測器 |
有周界圍墻的發電廠、調度部門樓房等封閉屏障處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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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入 |
變電站和重要用戶配電站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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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侵 |
35kV(含)以上變電站和重要用戶配電站的出入口及一樓與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戶、風口 |
強制 |
||
15 |
報 |
過江(海)電纜隧道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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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警 |
重要辦公場所 |
強制 |
||
17 |
系 |
緊急報警裝置 |
發電廠的警衛室和調度部門的調度室 |
強制 |
|
18 |
統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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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防盜報警控制器、告警器、終端圖形顯示裝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強制 |
|
20 |
出入口控制系統 |
發電廠電氣控制室、信息中心、通訊機房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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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電廠、調度部門、重要辦公場所的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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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調度部門的調度室、重要用戶配電站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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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來電號碼顯示 |
電話總機、公開對外的電話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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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來電通話記錄 |
對外公開服務、咨詢的電話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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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電子巡查系統 |
發電廠油煤碼頭、重要物資倉庫、氫站及其他重要部位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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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調度室樓房周圍、重要物資倉庫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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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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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信息中心、6kV(含)以上開關室、電纜層的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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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實 |
璃防暴門 |
重要用戶配電站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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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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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辦公場所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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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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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部門的調度室和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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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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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的出入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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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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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柵欄 |
無人值守的變電站、重要用戶配電站與外界相通的1、2層的窗戶和風口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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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重要辦公場所的窗戶 |
強制 |
4.2.1.1 系統由前端攝像機、傳輸網絡、控制、記錄與顯示裝置等組成。
4.2.1.2 攝像機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攝像機在室外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內安裝位置離地高度宜大于2.5m;
b)減少或避免顯示畫面出現逆光;
c)攝像機監視范圍內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d) 出入口安裝的攝像機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固定焦距、方向;
(2) 不應有盲區;
(3) 通過顯示屏24小時內均應能清楚地顯示出入人員面部特征、機動車牌號,必要時應增加照明裝置;
(4) 出入人員面部的有效畫面宜不小于監視器顯示畫面的1/60。
e)其他區域安裝的攝像機,通過顯示屏應能顯示監視范圍內所有人員活動的情況。
4.2.1.3 電梯轎廂內安裝攝像機的,應安裝在電梯轎廂門前上方的一側,且應配置電梯樓層信號疊加器。
4.2.1.4 周界安裝攝像機的部位,夜間應有報警燈光聯動的功能。
4.2.1.5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視頻監控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回放圖像質量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3級的要求。
4.2.1.6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能根據系統的配置,控制攝像機云臺、鏡頭等。
4.2.1.7 系統應具有時間、日期的字符疊加、記錄和調整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s以內。字符疊加不應影響圖像記錄效果。
4.2.1.8 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24h圖像記錄。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0天。硬盤錄像機應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9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367的有關規定。
4.2.2 入侵報警系統
4.2.2.1 系統由各類入侵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傳輸網絡、防盜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主機)、告警器等組成。
4.2.2.2 周界圍墻等封閉屏障處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不應有盲區;
b) 防區劃分應有利于報警時準確定位,且應不大于100m;
c) 應24h設防。
d) 圍欄式周界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鄰的圍欄之間距離應為200 mm±20 mm;
(2)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最上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圍欄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應為150 mm±20 mm;
(3) 圍欄的固定支撐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裝,折角段長度應不小于200 mm;
(4) 脈沖電擊式圍欄上應有明顯的警告用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測距離不應大于制造廠規定探測距離的70%;
(2) 應采用交叉安裝的方式,即在同一處安裝兩只指向相反的發射裝置或兩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裝置,并應使兩裝置交叉間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裝在封閉屏障上端時,探測器最下一束光軸與封閉屏障頂端的間距宜為150mm±10mm;
(4) 安裝在封閉屏障側面時,探測器與封閉屏障的間距應為175mm±25mm,且應安裝在封閉屏障外側;
(5) 封閉屏障兩側不應種植高大的樹木。已種植樹木的,應經常進行修整,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4.2.2.3 其他入侵探測器的安裝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4.2.2.4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報警響應信號的系統,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他通信設施。
4.2.2.6 系統的報警響應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應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的,應不大于20s。
4.2.2.7 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時間應不少于30天。
4.2.2.8 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h正常工作。
4.2.2.9 無人看守的場所入侵報警系統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報警系統應與區域報警中心或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聯網;
b) 宜安裝告警器,其報警聲壓不小于100dB(A),報警持續時間不小于20min。
4.2.2.10 入侵探測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4.2.2.11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系統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統
4.2.3.1 識讀式出入口控制系統由識讀(顯示)裝置、傳輸網絡、管理控制器、記錄設備、執行機構等組成;樓寓對講系統由主機、若干分機、電源箱、傳輸線等組成。
4.2.3.2 識讀式系統的各類識別裝置、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應有防尾隨措施。對非法進入的行為,應發出報警信號,同時系統應滿足緊急逃生時人員疏散的相關要求。
4.2.3.3 識讀式系統應具有人員的出入時間、地點、順序等數據設置、顯示、記錄、查詢和打印等功能,時間誤差應在±10s以內,并有防篡改、防銷毀等措施。
4.2.3.4 系統的各類識讀裝置、對講裝置的安裝高度宜離地1.5 m±0.1m。
4.2.3.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規定。
4.2.4 來電顯示和電話記錄系統
4.2.4.1 來電號碼顯示應清晰。
4.2.4.2 來電通話記錄回放應清晰可辨,保存時間應不少于7天。
4.2.5 電子巡查系統
4.2.5.1 系統主要由信息標識、數據采集器、數據轉換傳輸裝置及管理軟件等組成。
4.2.5.2 系統信息采集點(巡查點)裝置安裝離地高度為1.4 m±0.1m。
4.2.5.3 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線上安裝巡查點,安裝應牢固、隱蔽;
b) 在授權情況下應能對巡查路線、時間、巡查點進行設定和調整;
c) 中心控制室應能查閱、打印各巡查人員的到位時間,應具有對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存儲、查詢和打印等功能;
d) 巡查違規記錄提示。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6.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緊急報警)、電子巡查的終端設備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操作、記錄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通過防盜報警器和專線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4.2.6.3 安裝周界報警系統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置與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裝置,應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
4.2.6.4 安防中心控制室應配備有線、無線專用通訊工具和專用防護器械。
4.2.6.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也可設置在符合規定的其它場所。
4.2.7 實體防護裝置
4.2.7.1 金屬框玻璃防暴門的金屬框材料厚度應不小于2mm,寬度應不小于40mm。采用夾貼防暴膜玻璃的,夾貼防暴膜玻璃的總厚度應不小于16mm;采用防彈玻璃的應符合GB 17840;采用防彈復合玻璃的應符合GA 165的要求。玻璃鑲嵌入金屬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總厚度。金屬框玻璃防暴門的鎖具、門框及安裝應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防盜柵欄應采用單根直徑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鋼管(或單根直徑不小于φ16mm的鋼棒、單根橫截面應不小于8mmX20mm的鋼板)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護時,單個柵欄空間最大面積應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廠(站)周邊的實體周界封閉時,柵欄高度不應低于2.2m,柵欄的豎桿間距不應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盜柵欄應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脹螺絲固定,安裝應牢固可靠。
4.2.7.3 防盜安全門及安裝應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 檢驗、驗收、維護
5.1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后應進行檢驗。系統檢驗應符合GB 50348的要求。
5.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5.3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定期進行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系統出現故障后,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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