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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對“艾禮富ALEPH及圖形”第1060011號商標爭議做出裁定之后(裁定詳情及爭議大事記見本報第99期新聞關注的報道),原已塵埃落定的“艾禮富”商標之爭近日再起波瀾。艾禮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禮富電子)就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提起訴訟,并以不正當競爭為由一舉狀告9家單位,其母公司日本艾禮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艾禮富)也打破沉默介入商標爭議,業內人士認為這是日方的背水一戰。案情進展如何?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
媒體見面會
2008年5月10日,艾禮富電子于日本艾禮富國際集團成立四十周年,中國工廠建廠十七周年慶典之際,在其位于深圳市寶安區鶴洲恒豐工業城的工廠召開媒體見面會,艾禮富電子“ALEPH知識產權項目小組”發言人通報了1060011號商標爭議案件最新的進展情況:
一、2008年3月26日艾禮富電子沿襲上一輪行政程序,就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提起訴訟,將商評委及第三人武建鋼推入行政訴訟程序,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這宗行政訴訟案;
二、2008年4月6日,深圳艾禮富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不正當競爭為由一舉狀告9個被告(按順序排列):濟寧美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禮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禮富安防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劉江南、武建鋼、許太生、韓芳、深圳市艾禮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11日正式受理這宗民事訴訟案;
三、而一度沉默的日本艾禮富也開始介入爭議,3月24日,日本艾禮富針對爭議商標以惡意注冊為由再次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4月2日商評委正式受理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對于本報記者所關心“艾禮富電子去年為何沒有按規定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問題,深圳艾禮富“ALEPH知識產權項目小組”發言人稱,當時深圳艾禮富沒有及時起訴的原因是未能及時收到商評委的裁定書,并稱原商標爭議案中內藏玄機。對此,有法律人士稱,深圳艾禮富當時沒有按規定按時起訴,跟本身證據不足不無關系。
深圳艾禮富“ALEPH知識產權項目小組”發言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目前證據收錄已經完成,此次證據目錄共48條,他們對上次(指第一回合的商標爭議)17條證據的證據鏈進行了補充完善,包括證據鏈薄弱的地方加強加固,還取得了其它具有突破性的證據資料。據悉,原告已經向法院申請凍結相關被告名下的財產,并獲得批準。艾禮富電子“ALEPH知識產權項目小組”發言人當場給記者出示了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記者看到這些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上凍結的財產包括相關被告人的房產和金額不等的賬戶存款。該小組發言人表示,相信中國的法律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艾禮富電子敗訴回顧
自1991年以來,日本艾禮富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申請注冊“艾禮富”商標。5年之后,1996年6月3日,海南艾禮富實業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艾禮富”商標,并于1997年獲得注冊,該1060011號“艾禮富”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氣防盜裝置、防盜報警器商品上。
作為ALEPH品牌的締造者,日本艾禮富在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后的5年之中都沒有注冊該商標,著實令人大跌眼鏡。爾后,也就是2001年6月26日,艾禮富電子成立,由于無法獲得“艾禮富”商標注冊許可,其商業活動處處受到牽制。于是,2002年5月21日,艾禮富電子以被申請人“惡意注冊、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海南艾禮富實業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060011號“艾禮富ALEPH及圖形”商標,經過雙方多次交鋒,艾禮富電子以失敗告終。
裁定書下達后,據證實申請人艾禮富電子沒有按規定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艾禮富電子婉拒記者的采訪,沒有透露任何信息。法律人士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處分,也意味著商評委的行政裁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再起訴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此,從法律角度來看,商評委做出了裁決,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放棄了繼續上訴的權利,此商標爭議便儼然塵埃落定。
業內人士認為,爭議商標無法被撤銷,自己的“ALEPH”商標不能被注冊,這就意味著艾禮富電子使用安保“ALEPH”商標進行經營屬于侵權行為。此時,獲勝的商標持有人欲對艾禮富電子及其代理商提起巨額侵權索賠。艾禮富電子“ALEPH知識產權項目小組”發言人李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旦我們這次倒下去、放棄的話,會連累一大批人,包括我們的代理商、經銷網絡和跟隨我們的媒體,全部都將成為被告。
知情人士分析說,如今,艾禮富電子陷入如此尷尬的境地才不得不背水一戰,放棄訴訟就要面臨巨額索賠,同時還有可能會失去中國大陸市場。
日方絕地反擊
因放棄訴訟會連累一大批人,日方全力出擊,一舉連出三招(商標爭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目前艾禮富電子無疑已經搶占到了主動權。據了解,這三個案件之中,最快開庭較為重要的案件是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方面的民事訴訟。知情人士透露,這宗民事訴訟案醉翁之意不在酒,第一被告只是一個鋪墊,其矛頭直指“艾禮富”商標和該商標持有人。
一、商標爭議
日本艾禮富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第1060011號商標
時間:2008年3月24日
申請人:日本艾禮富
申請內容:日本艾禮富向商評委提出申請撤銷第1060011號“艾禮富ALEPH及圖形”商標;
申請理由:日本艾禮富認為第1060011號“艾禮富ALEPH及圖形”商標存在惡意注冊;
裁決:待定(2008年4月2日,商評委正式受理日本艾禮富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二、行政訴訟
艾禮富電子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商評委
時間:2008年3月26日
原告:艾禮富電子
被告:商評委
判決:未開庭(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行政案件)
三、民事訴訟
艾禮富電子在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九被告
時間:2008年4月6日
原告:艾禮富電子
被告:被告(一)濟寧美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艾禮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艾禮富安防設備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劉江南、被告(六)武建鋼、被告(七)許太生、被告(八)韓芳、被告(九)深圳市艾禮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其所得利益的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2、請求法院責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九)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賠償共同原告經濟損失1948萬元人民幣;
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調查費均由被告承擔。
原告起訴理由:
原告是日本艾禮富株式會社在中國深圳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檢測中心和深圳市公證處出據的公證書證實,早在1994年申請人生產的被動紅外線入侵探測器、磁控開關入侵探測器等保安產品是最早期進入中國市場的保安產品之一。
原告從1991年5月至今,在全國安防行業專業媒體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了長時間、高頻度的廣告宣傳,同時參加了全國行業內會展活動,建立健全了覆蓋中國大多數省、市、自治區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原告的艾禮富ALEPH產品在國內已經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艾禮富+圖形+ALEPH”商標很快成為未在中國注冊但已事實馳名的馳名商標。
由于原告品牌馳名度不斷增加,一些人看到傍依原告品牌有利可圖,便千方百計模仿、復制原告的商標,并在實際經營中誤導消費者,將和原告無關的同類產品描繪成和原告具有密切關系的艾禮富ALEPH產品。其中,被告(六)作為原告1994年6月—1998年8月在中國大陸市場主要負責人借用了解知悉原告品牌的便利,協同被告(七)、被告(八)編制虛假材料,提供虛假出資,惡意注冊了海南艾禮富實業有限公司,進而又以該公司名義惡意搶注原告已具馳名的“艾禮富+圖形+ALEPH”商標。為了達到迅速推廣自己產品,掩蓋惡意搶注商標的事實,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九)一方面大肆宣揚其生產經營銷售的“艾禮富+圖形+ALEPH”產品就是原告品牌—日本“艾禮富+圖形+ALEPH”;一方面通過頻繁的商標轉讓和使用許可,掩蓋其惡意注冊的事實,達到最終規避承擔責任的目的。
2008年3月,原告獲悉山東濟寧市場出現大量的日本艾禮富安防設備器材,便委托調查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行調查,并在被告(一)處購買了艾禮富(ALEPH)牌紅外探測器。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產品雖然是被告(五)和被告(六)授權被告(三)、被告(四)生產制造的,但是被告(一)的工作人員在向調查人員介紹推銷該產品時,仍然將這些產品說成是原告的艾禮富,為了讓調查人員放心,被告(一)還在開具的發票背面和合格證上寫明了深圳產日本艾禮富對射。
無獨有偶,被告(五)和被告(六)作為原告商標的惡意搶注人,在此之前就曾經在授權他人使用“ALEPH”商標的“合同”中,將惡意注冊的商標說成是日本“艾禮富”商標。因此也就難怪被告(一)等眾多第1060011號商標產品的經銷商和生產者都將其產品說成是原告的產品了。
綜上,由于被告在商標注冊、產品生產、經營中嚴重違背市場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意將其產品說成是原告的“艾禮富”產品,誤導消費者,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既是按照被告自己的說法,其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也不下20多億元人民幣。故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等法律法規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盡快依法判決。
被告面對訴訟
2008年5月12日,案件重要被告武建鋼先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一場日方主導的鬧劇,艾禮富電子是在誣賴,用跟他毫無關系的事情來告他,而且明顯就是原告(深圳艾禮富)和第一被告(濟寧美安科技有限公司)早有“默契”,證據之一就是9個被告之中,原告只要求始作俑者的第一被告賠償幾百元人民幣,而要求其他8個被告賠償1948萬元人民幣,其目的就是將與案件無關的“艾禮富”商標持有人卷入官司。武建鋼還指出,已經過了上訴期限,艾禮富電子過期的上訴可能會被駁回,即使不被駁回,勝訴的幾率也很渺茫。武建鋼稱,已做好應訴準備,并表示對勝訴很有把握。同時武建鋼對原告所提出的起訴理由進行了針對性的答辯:
一、本人(武建鋼)系“艾禮富”商標的所有人之一
根據《商標注冊證(第1060011號)》和相關法律文件,本人系“艾禮富”商標的所有人之一。原告在《起訴書》中聲稱自己的“‘艾禮富+圖形+ALEPH’商標…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已事實馳名的馳名商標”,并稱,本人“惡意注冊”。本人不禁為原告如此良好的自我感覺感到無言以對。但是本人還是要指出:
(1)在中國只有擁有“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及商標受讓人,受到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而本人正是受到商標專用權保護的人;
(2)在中國沒有“事實馳名的馳名商標”。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馳名商標”是需要認定的,而認定的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原告說自己的商標屬于“事實馳名的馳名商標”,有掩蓋自己這個所謂“馳名商標”沒有得到認定的嫌疑;
(3)原告一再聲稱本人“惡意注冊”,本人表示強烈不滿。本人的注冊是否構成“惡意”,原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自有定論。如果原告一再詆毀本人名譽,本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本人作為商標所有人之一,有權授權給任何一個本人愿意授權之人使用該商標,這是國家賦予我的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4)事實上,原告在此肆無忌憚地炫耀其所謂的“雖未在中國注冊但已事實馳名的馳名商標”的行為,是在不打自招地告訴世人,原告正在公然侵犯本人持有的第1060011號商標專用權。明明是原告在侵犯本人的合法權益,但卻惡人先告狀、無中生有地聲稱本人在“千方百計模仿、復制其商標”,可見原告對中國法律蔑視的程度已經到了瞠目結舌的地步!本人將保留對其提起訴訟索賠的權利,原告必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二、本人(武建鋼)與這起所謂的“不正當競爭”事件沒有任何關系
原告在《起訴書》中聲稱被告一(濟寧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在發票背面和合格證上寫明了“深圳產日本艾禮富對射”。本人感覺十分奇怪,原告都知道是被告一寫的,為什么還要把本人牽連進來?這不是典型的“惡意訴訟”又是什么?本人還想問一句:原告怎么就知道,“深圳產日本艾禮富”就是指原告公司的產品呢?還是說原告和被告早已有了默契,當庭被告一就會承認“深圳產日本艾禮富”就是指原告公司的產品?在本案起訴書中,也可以看到,原告對被告一真是“照顧有加”,只要求“在其所得利益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而要求其余被告“賠償1948萬人民幣”。對于引起此案的“始作俑者”的被告一如此輕描淡寫地“索賠”,而對與此案毫不相干的其它所謂被告課以如此巨額的索賠,對此被告一的當庭表現,本人拭目以待!
為了把被告一的行為,強加給本人,原告又說,本人在授權他人使用“第1060011號”商標時,將商標說成是日本“艾禮富”商標。本人在此不得不說,如果原告真的聽到,并相信這一說法,原告已經“感覺自我良好”到了令人惡心的低智商的程度了!這個商標從所有人到注冊機關都是中國的,文字也是中國的,本人說這個商標是“日本艾禮富”商標,有人信嗎?在原告眼里,中國人都這么“傻”,一說日本的,大家都拍手稱好,都相信?如果原告是在捏造事實,也請原告編造一個邏輯上大體說得過去的事實,不要讓大家看笑話。
所以,被告一的行為與本人沒有任何關系,自然也就不對其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三、 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讓人莫明其妙
《起訴書》前半段,原告在進行良好的“自我感覺”基礎上是在給自己做廣告;后半段在詆毀本人和其他被告,以及“編造”事實。但是通篇都看不到,原告主張賠償金額的事實和依據。雖然本人已經厭煩,但是還是要重申,原告要拿出事實和依據。
綜上,本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盡快駁回,以免助長原告“惡意訴訟”的氣焰。
5月13日,記者致電其他被告想了解案件的最新進展情況以及他們的態度時,其他被告均以各種理由婉拒記者的采訪。據了解,這宗民事訴訟案于6月3日將在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編后語:這場商標爭議拉鋸戰歷時6年,耗費雙方大量的各種資源,涉及雙方背后龐大的代理網絡,其歷時之久、牽扯之廣、索賠之巨實為安防行業所罕見。去年本已成定局的案件為何再起波瀾, “艾禮富”到底屬于誰家的孩子?只有法律說了算。這場安防行業著名的商標爭議案,其最終判決無論是對訴訟雙方,還是對國家商標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國內外安防企業及新聞媒體都極具現實意義。本報記者也將一路追蹤,見證這場安防史上極具價值的商標爭議案,真實客觀地為讀者揭開一幕幕的案情,敬請關注本報此案的后期報道。
解讀材料一:“日本艾禮富”和“香港艾禮富”、“艾禮富電子”的關系
日本艾禮富—株式會社日本アレフ(NIPPON ALEPH)起源于1935年,是世界知名的磁簧開關、繼電器、傳感器和保安(安防)產品的國際化企業。該公司“ALEPH”英文和圖形商標已在日本、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新加坡等國和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獲得注冊。
香港艾禮富—香港艾禮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日本艾禮富的子公司(詳見解讀材料二)。
艾禮富電子—艾禮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株式會社日本アレフ香港的全資子公司,是香港艾禮富在深圳投資注冊的一家生產、經營保安產品、電子元器件及精密電鍍的獨資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堀之內保先生,董事長為堀之內英先生。
日本艾禮富是香港艾禮富、艾禮富電子的母公司,艾禮富電子是日本艾禮富在中國大陸的生產基地,同時也是連接中國大陸市場的主要橋梁。
解讀材料二:ALEPH起源
1935年—(株)生野制作所成立;
1968年—與美國哈夢林公司合作開展磁簧開關業務,設立哈夢林株式會社;
1980年—日本哈夢林株式會社更名為日本アフレ(即日本艾禮富);在美國設立了Aleph International Crop(艾禮富國際集團);在臺灣設立臺灣艾禮富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出現艾禮富中文名稱);
1985年—成立香港艾禮富股份有限公司(即當時媒體宣傳中廣為標注的香港艾禮富股份有限公司);
1991年—在中國深圳市寶安區設立深圳固戌艾禮富電子廠(即當時媒體宣傳中廣為標注的深圳艾禮富電子公司);
1994年至1996年—指派中國市場業務負責人拓展市場,相關產品開始送公安部檢測,先后設立深圳、上海、北京事務所;
2001年—獨資成立艾禮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撤銷三個分支事務所;設立艾禮富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增設深圳鶴洲恒豐工業區的新廠。(轉自安防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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