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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為加強對本市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的質量行業監督管理,保證技防產品質量,根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第12號令)的規定,決定對本市持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的生產企業進行2008年度年檢。通知內容如下:
一、年檢范圍
2008年12月31日前領取《批準書》,且《批準書》仍在有效期內的本市技防產品生產企業(硬盤錄像機生產企業除外)。
二、通過年檢的條件
(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局技防辦),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技術防范辦公室(以下簡稱分縣局技防辦)的質量行業監督管理。
(二)認真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三)技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在有效期內(即2007年4月1日之后簽發的)。
(四)積極配合國家、行業及地方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抽查,且抽查結果為合格的。
(五)按時填報《安全技術防范生產登記產品年檢登記表》(以下簡稱《年檢登記表》,見附件下載,本文最下處),并積極配合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做好年檢工作。
三、年檢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申請年檢企業應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將填妥的《年檢登記表》(一式兩份)和下列文件資料(同類技防產品只需一套申報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分縣局技防辦:
1、各種型號技防產品的型式檢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還);
2、《批準書》正、副本原件。
(二)市局技防辦將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復審工作,并通報年檢結果。
四、其它
(一)年檢合格的企業,市局技防辦應在其產品《批準書》正、副本上粘貼年檢標志,同時加蓋年檢章。
(二)年檢不合格或逾期未參加年檢的企業,其產品《批準書》將無效。從2009年5月1日起,該產品不得在本市生產和銷售。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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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