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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以下簡稱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分級、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存放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驗收以及系統配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存放場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適用于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產、運輸、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0409 防盜保險柜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50198-19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1 防盜防火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號公告
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版)補充和修正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196號通知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
根據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種類、特性,具備相應的監視、防盜、防搶、防爆等措施的集中儲存場所。
3.2
劇毒化學品
具有非常劇烈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含農藥)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及補充和修正表的物品。
3.3
放射性同位素
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3.4
安全技術防范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相關設備,對應當進行治安安全技術防范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有效防護和守衛,預防、制止、延緩違法犯罪行為和各類不安全因素,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3.5
實體防護裝置
以實體屏障作為防護手段的裝置。
4 存放場所的安全技術防范分級
4.1 一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10Ci(含)以上的。
4.2 二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二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
4.3 三級存放場所
符合下列設計存放量條件之一的為三級存放場所:
a)固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b)液態劇毒化學品總量在
c)放射性同位素總放射性強度在50μCi(含)至100mCi的。
5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