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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廠、自來水廠、原水泵站、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等單位,以及二次供水設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 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17565 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17840 防彈玻璃
GB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2 樓寓對講電控防盜門通用技術條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 165 防彈復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視對講系統
GA 308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9.2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2部分: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場所
DB 31/329.5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5部分:電力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原水廠
能完成原水供應,出廠原水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并符合水壓力要求,能通過廠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輸送到自來水廠的生產單位。
3.2
自來水廠
能完成水質凈化整個生產過程,出廠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符合水壓力要求,并通過廠外供水管網、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輸送到用戶的生產單位。
3.3
泵站
在供水管網系統中,用于調節管網水壓力功能的設施單元。根據不同需要分為原水泵站、水庫泵站、自來水泵站。
3.4
重要辦公場所
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保險箱存放處、計算機房等。
3.5
重要物資倉庫
易燃易爆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搶險救災物資等集中存放場所。
3.6
二次供水設施
通過管線(通常指街坊管、室內管線)將飲用水經儲存或加壓后供給用戶的所有設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
4 自來水廠分類
按安全防范要求,自來水生產廠分為二類:
a) 日供水能力在10萬m3(含)以上為一類自來水廠;
b) 日供水能力在10萬m3以下的為二類自來水廠。
5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2 系統組成和設計施工
表1 公共供水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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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