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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要求規定了本市歌舞類服務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場所)治安管理等級和相應的設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類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依據之一。
本要求適用于本市KTV、舞廳、卡拉OK廳及設置歌舞娛樂項目的酒吧、沐浴場所、音樂茶室等。
本要求所稱的包房(間、廂)均指用于歌舞娛樂項目的包房(間、廂)。
其他類似場所參照本要求執行。
2 總體要求
2.1 場所的硬件設施應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本要求。
2.2 場所取得相關證照15個工作日內,應按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履行備案審核制度,相關技防設施應經過公安機關審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
2.3 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程序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行業標準的規定,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設計要素、系統傳輸與布線,以及供電、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國家標準第3章的相關規定。
2.4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使用的設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強制性標準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經安全認證、生產登記批準或型式檢驗合格。
2.5 場所不應設置以下設施和物品:音響、燈光等報警裝置;“暗室”、“暗門”、“暗道”等設施;提供“跳蚤”、“電動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內存在插銷、門鏈、搭扣等反鎖裝置等。
2.6 場所經營者不應利用技防設施規避或阻礙治安管理檢查。
2.7 場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應同本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絡接口、性能要求應符合《城市監控報警系統 技術標準 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GA/T 669.1等行業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要求。
3 等級
場所根據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經營規模進行劃分。
3.1 KTV的等級分為三個級別:
a)包廂(間)數≥40為一級場所;
b)包廂(間)數<40、≥20為二級場所;
c)包廂(間)數<20、≥10為三級場所。
3.2 酒吧、舞廳、OK廳、沐浴場所、音樂茶座的等級分為二個級別:
a)酒吧、舞廳、OK廳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沐浴場所≥3000平方米為一級場所;
b)酒吧、舞廳、OK廳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沐浴場所<3000平方米為二級場所。
4 硬件設施的基本配置
4.1 根據硬件設施基本配置與治安管理級別相適應的原則,各類各級場所硬件設施應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類娛樂服務場所硬件設施配套表
序號 |
項目 |
安裝部位 |
KTV |
酒吧 |
舞廳 |
OK廳 |
沐浴場所、音樂茶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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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三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一級 |
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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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視 頻 安 防 監 控 系 統 |
彩色攝像機或 分置式LED補光 彩色攝像機 |
場所正門外10m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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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場所與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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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場所內每層樓面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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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場所內主要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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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銀處、前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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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C卡考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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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貴重物品寄存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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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場所的地面集中停放區、地下車庫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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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監控存儲設備放置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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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梯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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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報 警 系 統 |
緊急報警按鈕 |
前臺(收銀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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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入侵探測裝置 |
財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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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 檢 設 備 |
金屬探測安檢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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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微量X射線安檢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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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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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車底探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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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 它 設 施 |
透視 門窗 |
包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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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標志 |
包廂(間)或其他醒目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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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電子巡更系統 |
巡更裝置 |
場所正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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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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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場所從業人員IC卡考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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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前臺(收銀處)及其他重要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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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號“√”為強制性配置,“△”為推薦性配置。
4.2 技防設施要求
4.2.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4.2.1.1 視頻監控系統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 367-200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200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4.2.1.2 系統前端攝像機應符合以下規定:
a) 攝像機最低有效照度應≤5Lx;
b) 可使用分置式LED彩色攝像機;
4.2.1.3 場所正門外監控范圍應覆蓋出入口外(包括街面)周圍10m內,攝取的圖像應能清晰顯示人員和車輛的活動情況。
4.2.1.4 場所與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攝取的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面部特征,無盲區,無逆光,且安裝朝向應一致。出入人員面部有效畫面不宜≤監示屏畫面的1/60。
4.2.1.5 每層樓面出入口、收銀處、前臺、值班室、IC卡考勤點、貴重物品寄存處和監控存儲設備放置處攝取的圖像應能清晰顯示相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操作行為。
4.2.1.6 室內主要通道安裝的攝像機,其監控范圍應能覆蓋包房通道的全程,攝取的圖像應能顯示包房通道內過往人員的體貌特征、分辨出顧客進出的房間。
4.2.1.7 地下車庫出入口攝取的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機動車車輛的牌號;場所自有地面停放區攝取的圖像應能顯示停放車輛、人員活動的情況。
4.2.1.8 視頻圖像應有日期、時間、監視畫面位置等的字符疊加顯示功能,字符疊加應不影響對圖像的監視和記錄回放效果。字符時間與標準時間的誤差應在±30s以內。
4.2.1.9 應配置數字錄像設備,對系統所有攝像機攝取的圖像進行24h記錄。數字錄像機設備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數字錄像設備》GB 20815-2006國家標準中Ⅱ、Ⅲ類A級機的要求,圖像信息應保存30d,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應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種幀速記錄方式分別進行圖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幀速保存圖像,其后20d的圖像宜以≥2 frame/s的幀速保存圖像;
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幀速保存圖像;
c) 圖像記錄宜在本機播放,也可通過其它通用設備在本地進行聯機播放。
4.2.1.10 系統按《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198國家標準的規定,圖像質量主觀評價值應≥4級評分等級的要求。系統顯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4.2.1.11 系統應能自動監測前端設備以及系統的各種運行狀態,實時或定時提交至公安監管平臺,并根據監測情況可將監測數據按以下種類進行分類:
a) 運行信息:系統設備、軟件運行情況,系統資源使用狀態,通道錄像狀態,硬盤容量占用情況,設備參數設置修改等。
b) 故障信息:視頻丟失、硬盤故障、進程異常、心跳超時(包括系統死機、傳輸故障、退出監測等)。
4.2.1.12 應能定時自動截取并上傳指定通道的圖像或圖片,以提供遠程控制中心管理人員進行比對。
4.2.1.13 應能自動啟動設備監管服務,且具有≥3種類型用戶的登錄、操作及記錄服務:
a) 用于驗收人員對系統驗收圖像進行確認,以及系統驗收情況評介的信息輸入;
b) 用于維保人員對系統設備的類型、數量、品牌、型號等主要信息及調整信息進行輸入,以及維護保養情況的信息輸入;
c) 用于操作使用人員對各技防子系統運行過程中所發現的故障報修信息輸入。
4.2.1.14 應具有通過遠程控制中心自動分類、轉發前端設備運行故障信息至相關責任人或單位的功能。
4.2.2 報警系統
4.2.2.1 場所的報警系統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A/T 368-2001、《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4-200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4.2.2.2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誤觸發措施。當被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應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3 緊急報警裝置應與屬地公安機關聯網,報警響應時間應≤20s。
4.2.2.4 入侵探測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入侵探測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1、《入侵探測器 第5部分:室內用動紅外入侵探測器》GB 10408.5、《振動入侵探測器》GB 10408.8的要求,報警控制器應符合《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GB 1266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
4.2.2.5 報警系統相關信息的保存時間應≥30d。
4.2.3 安檢設備
4.2.3.1 娛樂服務場所可選配通過式金屬安檢門和微量X射線安檢設備。
4.2.3.2 娛樂服務場所經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應≥2把。
4.2.3.3 場所自管的地下車庫可配置車底探測儀。
4.2.3.4 金屬安檢門應符合《通過式金屬探測門技術通用技術要求》GB15210國家標準的規定,手持式金屬探測器應符合《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用技術規范》GB12899國家標準的規定,微量X射線安檢設備應符合《微量X射線安檢設備技術規范》GB15208國家標準的規定。
4.2.3.5 場所的技防設施應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技術方案評審并合格。經修改完善設計、安裝調試、試運行、初驗合格后,應根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國家標準第7章要求由公安機關職能部門進行檢驗、檢測。檢測合格后,應根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國家標準第8章、《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GA308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要求進行系統驗收。
4.2.3.6 場所的技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工作,及時排除故障,淘汰、更換過期和損壞的設備器材,保持各系統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4.2.4 電子巡查系統要求
4.2.4.1 電子巡查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按表1的要求在場所設置巡查點和巡查路線,巡查鈕或讀卡器設置應牢固;
b)巡查路線、時間應根據需要進行設定和修改;
c)能通過電腦查閱、打印各巡查人員的到位時間,具有對巡查時間、地點、人員和順序等數據的顯示、歸檔、查詢和打印等功能;
d)具有巡查違規記錄提示。
4.2.4.2 采集器數量配置數應≥2。
4.2.4.3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644的規定。
4.3 其它設施要求
4.3.1 警示標志
4.3.2 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4.3.3 警示標志應懸掛或張貼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等顯著位置。警示標志的尺度應符合環境、距離與目視的效果。
4.3.2 包廂、包間的設置
4.3.2.1 娛樂服務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包括屏風或“衛生間”、“休息間”、“房中房”和沐浴設施等。
4.3.2.2 娛樂服務場所的包廂、包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4.3.2.3 包廂、包間的吧臺、餐桌等物品高度≤1.2米。
4.3.2.4 包廂、包間內不得裝有反鎖裝置。
4.3.3 燈光照明
4.3.3.1 經營期間,場所內(包括包廂、包間內)應設置長明燈,電源應通過營業場所的總開關控制。
4.3.3.2 經營期間,場所內(包括包廂、包間內)的長明燈平均照度(現場測定值)應≥1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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