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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展覽會場館(以下簡稱展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安全技術防范分類、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和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408.1 入侵探測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測器第3部分:室內用微波多普勒探測器
GB 10408.4 入侵探測器第4部分: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5 入侵探測器第5部分:室內用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GB/T 10408.8 振動入侵探測器
GB 12663 防盜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 技術條件
GB 15208 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GB 15209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
GB 15210 通過式金屬探測門通用技術條件
GB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
GA/T 36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GA/T 368 入侵報警系統技術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術防范監控用硬盤錄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DB 31/321 防盜防火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
DB 31/329.4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 第5部分:電力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展覽會,簡稱展會
在固定地點及預定時期內舉辦的,通過展示促進產品、技術或信息交流的社會活動。
3.2
展覽會場館,簡稱展館
舉辦展會的場所。
3.3
展區
展示展品的區域。
3.4
展品
展示物的總稱。
3.5
特殊展品
貴重金銀珠寶飾品、字畫、鐘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級標準》三級文物(含)以上的展品。
3.6
安全技術防范
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相關設備,對應當進行治安安全防范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有效防護和守衛,預防、制止、延緩違法犯罪行為和各類不安全因素,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3.7
實體防護裝置
以實體屏障作為防護手段的裝置。
4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分類
4.1 一類展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類展館:
a)展示面積在5000 m2(含)以上;
b)舉辦國際性展覽;
c)舉辦特殊展品展覽。
4.2 二類展館
不符合一類展館條件的,均為二類展館。
4.3 二類展館舉辦國際性展覽或特殊展品展覽時,應按照一類展館的要求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5 系統設計和施工要求
5.1 總體要求
5.1.1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GB 50348的規定,并應根據表1的要求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5.1.2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程序應符合GA/T 75的規定。
5.1.3 展館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4的規定。
5.1.4 展館變(配)電站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DB 31/329.5的規定。
5.1.5 展館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應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并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表1 展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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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安裝區域或覆蓋范圍 |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