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智能建筑是建筑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部建設〔1997〕290號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是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實現智能化。為了保障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質量、水平與效益,必須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準入機制,國家設立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證書并統一納入全國勘察設計證書的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取得專項資質證書后,方能開展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業務。憑此項資質證書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相應的設計任務,同時可以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咨詢和調試等技術服務。
第四條 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隊伍發展應與市場需求相適應,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專項證書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按建設部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系統工程設計資質不分等級,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系統集成商資質和子系統集成商資質兩種。委托建設部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性審查。
第七條 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4.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業績;
5.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設備;
6.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7.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八條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設計機構承擔國內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業務,需與國內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建立合資企業或合作設計,具體按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設計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的專項資質管理納入勘察設計市場統一管理,凡違反本辦法,按建設部〔1997〕60號部令中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條 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制質實行年檢制度,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持證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30天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嚴禁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一月